卡管案沒完沒了 金管會槓教育部
蘋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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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以台大財金系教授管中閔是沒被核准、就兼職獨董而「拔管」;為杜絕「先上車後
補票」爭議,金管會配合教育部,要求公司在提名教授擔任獨董時,就需拿到學校明文同
意函;據透露,兩大部會上周開了一場協調會,雙方歧見在「產學合作契約」,教育部認
為「拿提名同意函時、就得承諾要簽」,金管會態度保留。
「產學合作契約」,就是聘任獨董的企業,需每年給學校「回饋金」,少則30萬、多則10
0萬元,光一份產學合作契約,初估企業每年回饋給各大專院校,至少1億元起跳,而校方
幾乎是無償取得這份資源。據透露,這場會議,由金管會主委顧立雄親自主持,會中教育
部強硬要求「提名同意函、簽產學合作契約」兩者需綁一起,金管會則認為有兩大隱憂,
實務上恐窒礙難行,雙方陷入拉鋸。
金管會兩大隱憂,一,若公司有經營權之爭時,市場派提名的教授獨董,該如何代表公司
跟學校簽產學契約?恐在「提名」階段就有問題,二,金管會認為,這「產學合作契約」
有利益衝突之虞,恐已不符獨董「獨立性」要求,建議不要簽。
但教育部態度強硬,認為「產學合作一定要簽」,主因是教授是利用學校資源而出任獨董
「當然企業要回饋給學校」。據了解,目前實務上,教授的獨董酬金,多是企業先給學校
後、學校再給教授。
今年4月教育部以管中閔獨董身分「拔管」,主因是教育部認定,管中閔先出任台哥大獨
董後,再由台大出同意函,是未經核准就兼職;此話引發輿論譁然,更將過去行之多年的
「先出任獨董,再追溯同意」的慣例,一舉打破。
當時教育部認為,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管中閔出任獨董,台哥大得先取得台大
正式同意函,還得簽產學合作契約,而非僅是校長「口頭同意」的內部簽辦文件。
這把火更燒向金管會,在立委要求下,顧立雄5月在財委會上允諾,將請證交所清查此現
象(先出任獨董、再追溯同意),並在一個月內和教育部研議修改相關法規,杜絕爭議。
據了解,金管會和教育部在上周二(26日)開了一場協調會,會中由顧立雄親自主持,但
教育部卻只派了一個副處長來,金管會頗有「公親變事主」的意味。
會中,教育部表明2大態度,一是公司提名教授時,就須取得學校正式同意函,且還需「
承諾」得和學校簽產學合作契約,等於「提名同意函和承諾書」綁一起,二是產學合作契
約,一定要簽,且限公司和學校簽。
但金管會卻認為此舉在實務上恐窒礙難行,目前實務上,多是教授當選獨董後,公司才和
學校簽產學合作「還沒選上、就先承諾要簽」?
尤其公司有經營權之爭時,市場派光在「提名」階段就會有問題,因為是兼任公司派的獨
董,市場派根本無法代表「公司」去簽產學契約。
金管會也提出,若一定得簽回饋契約,可否改由學校和教授簽,不要涉及公司,但都被教
育部駁回。
對此,教育部人事處回應,國立大學教師兼任營利事業獨立董事程序,應依《公立各級學
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規定,國立大學教師到與學校建立產學合作關係的營利事業兼
職,應事先書面報經學校核准。另外,教育部認為國立大學教師至營利事業機構兼任獨立
董事,學校應先取得營利事業機構簽訂產學合作的書面承諾,但本案還要和金管會進一步
研商。(廖珮君、蔡永彬/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