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束刪
新聞中有這句話
: 關於愛滋病,根據《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12條明文規定
: :「就醫時,『應』向醫事人員告知其已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法律規定愛滋病人在
: 就醫時,「一定」要將感染病毒的資訊告知醫事人員。
: 若病人未告知,該法第23條第一項訂有罰則;第23條違反第十二條,將處新臺幣三萬元以
: 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 4.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 https://bit.ly/2z3npv7
: 5.備註:
: https://i.imgur.com/nUcF0mc.jpg
這則新聞意思法律有這個條例醫師卻沒有使用嗎?
小弟對於這條例感到納悶
法律上有預想到但是設了卻還是有隱瞞事情的狀況發生
難道懲處金錢對於病患是沒有用的
還是三萬塊太便宜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