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tachikoma (塔奇庫馬)》之銘言:
: ※ 引述《kimisawa (楊回血了。)》之銘言:
: : 等一下 用兩公約當理由是殺洨
: : 明明未廢除死刑國家就算簽了還是可以判死
: : 情節重大是可以判決的。這案子還不夠重大?
: : DPP甲賽
: https://www.taedp.org.tw/story/3113
: 兩公約是
: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
: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 還有其他內容啊
: 二、凡未廢除死刑之國家,非犯情節重大之罪,
: 且依照犯罪時有效並與本公約規定及防止及懲治殘害人群罪公約不牴觸之法律,
: 不得科處死刑。死刑非依管轄法院終局判決,不得執行。
: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 第7條
: 一、所有工作者之報酬使其最低限度均能:
: (一)獲得公充之工資,工作價值相等者享受同等報酬,不得有任何區別,
: 尤須保證婦女之工作條件不得次於男子,且應同工同酬;
: 二、安全衛生之工作環境;
: 三、人人有平等機會於所就職業升至適當之較高等級,
: 不受年資才能以外其他考慮之限制;
: 四、休息、閒暇、工作時間之合理限制與照給薪資之定期休假,公共假日亦須給酬。
: 除了廢死,休假、休息、工時、升遷的平等正義、工會
: 也是兩公約啊
: 怎麼都不吭聲?
個人覺得
幹 人家聯合國表示沒有要台灣簽 簽了也沒用 你家的事
然後國內為了兩公約立這個法 這樣可以嗎?
為了無效的條約立一道國內法 是不是應該要馬上檢討廢除
如果立法院噁心下作覺得真的有必要繼續這個倆公約精神 也該廢除後重新立一部
法律 真的丟臉丟到全世界
噁噁噁嘔嘔嘔嘔嘔 沽名釣譽肛肛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