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到哪去?柯文哲說目前正在討論,但尚未有結論。
: 柯文哲指出,這案件民國101年時,李慶元議員已經檢舉過,但當時政府沒處理,6年來也
: 沒有開罰,如果現在說不合法,「那這段時間(6年)是怎麼回事?」時間再往前推,柯文
: 哲透露,從民國86年的那張使用執照就有問題,因為違反土地分區使用,「這20多年來在
: 幹什麼?你問我我也不知道。」
: 柯文哲強調,公務員不會做明顯違法的事情,一定是有人遊走在法律邊緣。他接著舉例,
我看完法律以後 發現是阿扁的錯 阿扁時代根本不應該發使照給"大群館"就是這間房子
土地分區使用規定 住二特 這邊就是不能拿來做 寄宿舍
依照 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的規定
第二條
本自治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 住宅單位:含一個以上相連之居室及非居室建築物,有廚房、廁所
等供家庭居住使用,並有單獨出入之道路,可供進出者。
六 集合住宅:具有共同基地及共同空間或設備,並有三個住宅單位以
上之建築物。
七 寄宿單位:供一人以上居住使用,而無個別廚房之建築物。
八 寄宿舍:含一個以上寄宿單位之建築物。
還有 臺北市門牌編釘作業要點
六、違章建築物符合下列各款規定,所有權人得向戶政所申請以地面層初編門牌,但地面
層已編釘門牌者,不予核准:
(一)所有權人有居住事實。
(二)所有權人有設籍需要。
(三)適合人類居住。
(四)符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
(五)所在地之土地所有權人同意。
前項第三款所稱適合人類居住,係指建築物內部應有寢具且其面積大小需可容單人
床放置、炊具、衛浴設施等生活上之基礎設備及適度活動空間,並有獨立出入口可
供進出者。
第一項門牌,不得辦理申請增編、併編,編釘完成後戶政所應通報主管建築機關。
你當初核發使用執照跟門牌的人難道沒進現場去看過嗎 那一間房間就算有獨立衛浴設施
阿是有看到個別廚房嗎? 寄宿單位 跟 住宅單位 最大差別就是在廚房阿
發使照跟門牌的人 是哪隻眼睛看到廚房了 這個一定要追究當初發使照市府官員的責任
所以國民黨人可以咬著你發門牌跟使照 不就是你認同這每間房間都是住宅單位嗎
無論你是不是租學生 裡面有沒有廚房應該很容易判斷吧= = 真的是阿扁有問題
民國86年1997年 當初侯友宜在做甚麼呢
1997年,時擔任臺北市刑警大隊隊長與臺北市警察局和0414專案小組共同偵辦白曉燕命案
,於臺北市龍江路、五常街圍捕兇嫌林春生、陳進興和高天民,並於臺北市石牌路緝拿高
天民,高天民飲彈自盡。在南非武官挾持事件中,跟陳進興斡旋談判未果,經過媒體連續
七個小時的電話連番轟炸後,進去與陳進興談判後達成協議,陳棄械投降。
當初侯友宜在當市刑大大隊長 我想民進黨有興趣的話應該去追 當初是不是這塊有關說
阿扁或是都出都發局的官員
難怪阿扁今天跟蘇貞昌說不要再去打侯宅案了 繼續打可能會燒到阿扁
破壞台北市民對阿扁完美台北施政形象 這票流失的問題 可能更嚴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