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不論我們自己選的立法委員將兩公約的內容,又在立法院裡
將其三讀立法通過(變成內國法)。
都先不討論兩公約及內國法的效力。
臺南殺律師被判死刑的那位被告,醫院鑑定認定沒有精神疾病,
所以法官可以判死刑。
小燈泡案,醫院的鑑定報告認為有精神疾病(失覺失調症),
法官非醫學專家,對於有無精神疾病的認定「只能」依照醫生的鑑定報告,
今天醫學鑑定報告認為有精神疾病,請問要怎麼判處死刑??
除了中國、阿拉伯這種國家,
請問日、韓、歐、美有哪些國家可以對一個「精神病患者」判處死刑???
你說很靠北沒有錯,精神病患亂殺人,但這是社會安全網的問題
一個國家沒有辦法好好管理、控制好精神病患(例如強制隔離、強制就醫、確實追蹤)
,卻要求要對精神病患判死刑。
這件縱使二審法官對於精神病患者判死刑,你覺得民進黨政府會對
一個精神病患「簽署」死刑執行令嗎?
要思考的應該是,如何讓他(精神病患者)確實的治療或與社會隔離(強制隔離)。
不然以後國民法官制(刑事重案適用)實施後,以後法官就不用背鍋了(司法院的計謀?)
,這種有精神病的被告也不會被國民法官判死刑,問題解決了嗎???
只是背黑鍋的人由法官變成一般民眾而已。
應該要確實貫徹精神病患追蹤及隔離才是解決之道,
衛福部、社會局、法務部等等建立精神病患的社會安全網才能有效解決問題。
以上淺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