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安
本肥宅理組出生
這幾天頻頻有人拉這兩案來一起討論
看了讓我覺der很奇怪
我以為同為理組的各位,都有受過不同文組的邏輯訓練
就事論事的技能應當是會點好點滿才對
怎現在各各成了理盲的文組
看來我錯了^^
先來談一下邏輯上所謂「比附援引」的概念
所謂比附援引,指的是一種非正面論述方式
為了加強或建構所欲論證的事實
提引「背景或狀況相類似」的他案例
來加強本案例的憑信性
通常是無法從本案例,正面舉出證據來支持論證
或者作為補充或加強本案例可信程度
才會以比附援引的方式,來作為補充
以上若是有論文撰寫經驗的理組高材生
我想應該只是基本概念吧
換言之,如果要使用比附援引的論述邏輯,至少應該具備兩個要件:
1. 本案與他案的事實背景狀況,必須相同或類似
2. 盡量不要純以比附援引的方式,作為主要論述的手法,應該提出正面支持本案推論成
立的證據
好的,回到原文
原文寫得非常簡短,它的邏輯是:
援引「撞死律師的犯人判死」的前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