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徐旭東贏了!立院三讀《公司法》  SOGO

作者: tmacor1 (賣冰淇淋的車子)   2018-07-06 15:2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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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旭東贏了!立院三讀《公司法》  SOGO股權確保無虞
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公司法》修正案,通過攸關遠東集團董事長徐旭東經營權的「SOGO
條款」,其中「SOGO條款」指的是《公司法》第9條修正案,修法將範圍擴大為「刑法偽
造文書印文罪章之罪」,納入「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因這項修法恐影響徐
旭東對SOGO的經營權,外界高度關注,三讀修法條文確認不溯及既往,因此SOGO公司增資
案本身「並不適用」,徐旭東經營權不受修法影響。另外,此次修法也通過「大同條款」
,持有3個月以上的過半數股東,可以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公司派未來挑戰將增大。
此次大修《公司法》,在全部449條文中,修正150條,是近10年最大修法。修正包含3大
主軸,「鬆綁化、彈性化」、「公司治理強化」,及配合亞太洗錢防制組織評鑑而推動的
「電子化、國際化」規定。修法通過「股王條款」,根據協商條文規定,未來公司可在章
程中明定,每季或者每半年分派盈餘;前三季或上半年的盈餘分配,應提報董事會通過。
在「鬆綁化、彈性化」部分,為友善創新創業環境,修法規定,未來公司可發行無票面金
額股,發行價格將不會被面額綁住,低出資就能高持股;而現行法規定,公司1年僅可分
配1次盈餘,但三讀條文規定,公開發行的上市公司,可自行規定每季或每半年配息1次,
被稱為「股王條款」。此外,修法也擴大員工獎酬工具的發放對象,未來集團母子公司之
間,配股給員工的規定更有彈性,不會再發生母公司配股,子公司只能流口水的情況。
修法也開放非公發公司、政府或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之股份有限公司得不設董事會,僅置
董事一人或二人,回歸企業自治。
而為了「強化公司治理」,立院也表決通過「大同條款」,政院版原規定,過半股東就可
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不過朝野協商時,在野黨認為這樣降低臨時股東會門檻,會造成公
司動盪不安,最後表決通過的條文增加持股日數的規範,三讀條文明定,「持有3個月以
上的過半數股東,可以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此條款未來將改變未來「公司派」與「市
場派」的角力籌碼, 柯建銘強調,條文可杜絕公司內部的「萬年執政」,要經營者「好
好經營,人家才會支持你」。
修法也通過俗稱「SOGO條款」的《公司法》第9條修正案,現行法規定,公司之設立或其
他登記事項有「偽造、變造文書」,經裁判確定後,由檢察機關通知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
廢止其登記。修法將範圍擴大為「刑法偽造文書印文罪章之罪」,納入「登載不實事項或
使登載不實事項」。不過修法並不溯及既往,SOGO公司增資案本身「並不適用」。
此外,過去股東提名董監候選人曾發生被「不當剔除」的狀況,為保障股東權益,這次修
法明訂,只要敘明候選人學經歷資格,董事會不再審查,應將其直接列入候選人名單。
為杜絕股東會前的「委託書大戰」,綠委高志鵬提案,委託書不得用於選舉董監事,後來
修正版本,限制委託書的表決權,不過工商界認為,委託書行之有年,應有完整配套機制
,否則不該貿然廢除,最後經協商,三讀條文規定,授權公發公司的委託書規範,由金管
會訂定。
對於7大工商團體聯名反對的「普通董事對公司文件有查閱抄錄及複製權」,民進黨和國
民黨最後達成共識,支持不增訂此條文,惟時代力量堅持提出修正動議。但經表決,時代
力量的修正動議在表決後並未通過。
台灣1998年加入亞太洗錢防制組織(APG),為配合APG今年將來台「現地評鑑」,這次《
公司法》修法新增防制洗錢條款,規定中央應建置資訊平台,供公司以電子方式申報實質
受益人資料,讓政府有效掌握公司「實質受益人」資料。公司的實質受益人包括董事、監
察人、經理人及持股或資本額超過10%的股東。行政院版本原規定「每月申報一次」,遭
批擾民,最後三讀條文規定「每年申報」,但如果有變動,應於變動後15內申報。
此外,為落實「電子化、國際化」,修法明定,未來公司股票不一定要印紙本,可洽證券
集保事業機構登錄、股東提案也可以用電子方式來做、非公發公司可以用視訊會議開會;
修法也廢除外國公司認許制,公司得依章程訂定之外文名稱登記。(曾盈瑜/台北報導)
https://tw.news.appledaily.com/politics/realtime/20180706/1386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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