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何文化大學「校內的宿舍」不算違規?
文化大學那個地區 只能有「住一」或「住二」類型的住宅
「住一」是獨棟的住宅 這邊不列入討論
「住二」可以包含教育設施 但不能包含寄宿舍
因為「大群館」被台北市府認定為學生宿舍(寄宿舍) 不是教育設施
所以算是違規使用
所以侯友宜只有跟文化大學解約 收回來自己運用 才算合法
這邊我就有疑問了
如果大群館當學生宿舍 是違規使用
為何文化大學「校內的宿舍」(如大慈館等等)
就不是違規使用呢?
如果校內宿舍 是認定為教育設施 所以可以合法使用
那為何文化大學租用的大群館 不能列為教育設施呢?
雖然一個是租用的(大群館) 一個學校自己的(大慈館等等)
但用途完全是相同的 但為何認定會不一樣呢?
有專家可以解答一下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