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日本國憲法的老師講解的
據日本國憲法第36條
禁止公務員施行拷問及殘忍的刑罰
而日本刑法第199條中
殺人者
處死刑 無期徒刑
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
那麼死刑是否為殘忍的刑罰??
是 於是似乎違反憲法第36條
但憲法31條中又明定
任何人未經法律律定之程序(審判)
不得剝奪其生命 自由 或施以其它刑罰
故 經審判後的死刑 是拿合憲的
但不得為殘忍的刑罰
據1948年最高法庭的解釋
所謂殘忍的刑罰 係為使身體感受痛苦之刑罰
而現在日本的死刑-絞死刑
是在受刑人頸部套上繩子
處刑時受刑人站立的地板打開 使受刑人落下
利用受刑人身體體重 束緊受刑人頸部
藉此 阻塞頸動脈 切斷輸往腦部的血流
因此受刑人將在一瞬之間失去意識 進入假死狀態
且感受不到痛苦 故合憲法第36條
看似不人道的絞死刑
原來是有這樣子的根據
日本人的腦袋到底都裝了些什麼東西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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