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便GOOGLE一下
都是違停然後鴿子搜到
所以是不是保持鎮定
不要做會被無令狀搜索的事
再拿個刑事訴訟法130,131條 + 釋字535
說不準違法搜索
這樣就沒事了??
以上是否可以給8+9做為參考
感恩~
※ 引述《sluttervagen ()》之銘言:
: 看到下面的推文
: 覺得台灣有些人真他媽可悲到爆炸
: 刑事訴訟法130,131條
: 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
: 行拘提、羈押時,雖無搜索票,得逕行搜索其身體、隨身攜帶之物件、所
: 使用之交通工具及其立即可觸及之處所。
: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雖無
: 搜索票,得逕行搜索住宅或其他處所:
: 一、因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有事實足認被告或犯罪
: 嫌疑人確實在內者。
: 二、因追躡現行犯或逮捕脫逃人,有事實足認現行犯或脫逃人確實在內者
: 。
: 三、有明顯事實足信為有人在內犯罪而情形急迫者。
: 檢察官於偵查中確有相當理由認為情況急迫,非迅速搜索,二十四小時內
: 證據有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之虞者,得逕行搜索,或指揮檢察事務官
: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搜索,並層報檢察長。
: 前二項搜索,由檢察官為之者,應於實施後三日內陳報該管法院;由檢察
: 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為之者,應於執行後三日內報告該管檢察
: 署檢察官及法院。法院認為不應准許者,應於五日內撤銷之。
: 第一項、第二項之搜索執行後未陳報該管法院或經法院撤銷者,審判時法
: 院得宣告所扣得之物,不得作為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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