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紅燈越線「一點點」遭檢舉 法院判撤銷900

作者: tony0501 (tony)   2018-07-07 23:07:25
其實越線一點點就罰九百
是不太恰當的一個規定
法律依據在道交條例第60條第2項: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本章各條無處罰之規定者,處
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服從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指揮、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或
稽查。
二、不遵守公路或警察機關,依第五條規定所發布命令。
三、不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
四、計程車之停車上客,不遵守主管機關之規定。
為什麼會說這個規定有點問題呢
我們知道
要處罰行為人違規
他的處罰一定要跟他違規可能造成的危險成比例
這就是為啥酒駕拒測要罰九萬、停車費沒繳只要罰三百
再看第53條第2項
紅燈右轉的罰則是600~1800
相較於闖紅燈1800~5400是差很多的
這個合理
因為闖紅燈的危害遠大於紅燈右轉
回來看越線
其實越線這個處罰說白一點就是立委偷懶,懶得規定
又留給行政機關一個方便的規定
因為制定交通號誌標線是行政機關權責
絕大多數而言
越線的危害其實是比紅燈右轉小的
但是罰的卻比紅燈右轉重
其實是沒什麼道理的
然後罰單的救濟方式
都是先向監理機關或裁決所陳述意見
但這些單位基本上沒用
回函都是例稿換當事人的資料
有爭議幾乎都要到法院才有辦法解決
不過一般來說敗訴率偏高再加上很多人怕麻煩
也就讓主管機關跟一灘死水一般
十幾年來都沒啥長進
大概是這樣
※ 引述《emperor (歐派‧蘿莉‧しほ‧翼)》之銘言:
: 媒體來源:自由
: 紅燈越線「一點點」遭檢舉 法院判撤銷900元罰單
: 蔡姓男子開車停等紅燈時,不小心超越停止線,遭其他民眾拍照檢舉,新北市政府交通事
: 件裁決處也開出900元罰單。蔡男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士林地院認為,本案違規情節輕微
: ,未影響他人行車安全,不處罰為適當,判決撤銷罰單,可上訴。
: 蔡男今年1月27日清晨6時許,開車行經汐止區福德三路某巷口時「紅燈越線」,有名駕駛
: 的行車記錄器拍下蔡男的違規過程,遂於2月2日送出影片檢舉,交通裁決處也依「不遵守
: 道路交通標線之指示」,開出900元罰單。
: 蔡男提告主張,當時天還沒亮,地上濕黑,無法看清停止線,才不小心超過一點點,根本
: 沒有影響交通安全。交通裁決處則駁斥,現場明明有路燈照明,且既然路口設有紅綠燈,
: 駕駛就應更加注意,對蔡男開立罰單並無過失。
: 但法官認為,行政罰法第19條明定:「3千元以下罰鍰之處罰,其情節輕微,認以不處罰
: 為適當者,得免予處罰。」既然法律給予裁量權,執法人員若無特殊理由,就得依法行使
: ,否則就是「裁量怠惰」。
: 法官勘驗影片,發現現場除了檢舉人外,就沒有其他車輛,蔡男違規並未影響檢舉人行車
: 安全,也不可能對其他用路人造成危害,違規情節確實很輕微,應當不罰,交通裁決處卻
: 未審酌此部分,程序上有瑕疵,遂判決撤銷罰單。
: 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2463885
: 備註: 大家一起來越線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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