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愛滋病患看病時需告知應該不違憲吧?

作者: A6 (短ID真好)   2018-07-08 11:28:40
※ 引述《john91018 (暴虐轟龍)》之銘言:
: 如題
: 以下理性討論分析,勿戰以及仇恨言論
: 憲法第22條規定之概括基本權包括隱私權,也就是愛滋病患者主張的權利
: 釋字603號對隱私權之侵害採中度審查標準,本文亦採之
: 惟愛滋病患看病時為隱私權而不告知醫師其病症,會使醫護人員處於高度感染風險,可能
: 侵害醫護人員之生命權,此為基本權利之衝突
: 憲法第15條規定之生存權包含生命權。自釋字263號解釋意旨中可知生存權中最重要之內
: 容為生命權,因生命權為一切基本權利之基礎,無生命則無法享有基本權
: 因此生命權之重要性應在憲法所有保障之權利之上,有最高之位階。本案之隱私權及生命
: 權之基本權利之衝突,按前所述,生命權應優先保障
是這樣的 這要分兩種情況 1.立即有生命危險 2.沒有生命危險
憲法保障的是 如果愛滋病人有立即危及生命 不論是告不告知
醫護人員都必須要進行對應的治療 基本上所有的醫護對這部分沒有意見
現在的問題是在 不嚴重的病人
例如說蛀牙洗牙 簡單的四肢骨折以及ㄧ些無立即危險的手術
實際這些洗牙和手術上有提供專門的醫院
有針對愛滋病和ㄧ些特定傳染病患者的對應治療和診間消毒
ㄧ些友礙人士主張不用告知 1.不須告知 2.跑特定醫院很麻煩 所以我到哪裡都要給我看
實際上對防疫是有漏洞的
: 因此要求愛滋病患告知,係在保護醫護人員之生命身體健康,目的上應屬適法
: 手段上,要求愛滋病患看診時告知病情,與對於醫護人員之感染防護具有實質關聯性,觀
: B、C型肝炎等類似之血液傳染疾病可得知。且愛滋病患之資料醫療機構應不得隨意公開之
: ,其仍享有隱私權之保障,並非完全剝奪
: 綜上,其手段目的間具實質關聯性,且無違反比例原則。故要求愛滋病患於看診時告知,
: 應不違憲
: 有沒有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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