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fbi0072004 (徵水龍使UID 271651536)》之銘言:
: 1.媒體來源:
: 蘋果日報
: 2.完整新聞標題:
: 穿裙被拍腿 非隱私處恐告不成
: 3.完整新聞內文:
: 國發會副主委邱俊榮被控在西門捷運站偷拍穿短裙女子的美腿,引起軒然大波。雖然受害
: 的陳姓女子昨前往派出所提告妨害秘密,不過,律師陳昭全指出,從我國《刑法》妨害秘
: 密罪來看,若只是拍攝男或女外在穿著呈現出的樣子,基本上並無涉及妨害秘密問題,除
: 非涉及隱私部分,否則僅能說在道德上可議。
: 根據我國《刑法》妨害秘密罪第315條之1,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照相、錄影等他
: 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是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
: 元以下罰金。
: 拍遮掩處才涉犯法
: 但過去就有不違法的相關案例,新北市一名彭姓男子,2013年持數位相機尾隨短裙正妹錄
: 影,見義勇為的路人在後方以手機錄影蒐證,趨前向正妹示警,渾然不覺的正妹花容失色
: ,立刻報案,彭男當時雖然被警方依妨害秘密罪嫌送辦,但新北地檢署在勘驗影片之後,
: 認為正妹的內褲會入鏡,原因是裙子太短所致,並非是彭男刻意偷拍,對他做出不起訴處
: 分。
: 律師陳昭全則指出,除非拍攝他人有意遮掩的身體隱私部位,如偷拍裙底風光等不願顯露
: 的部位,才有涉妨害秘密的問題。律師黃仕翰也認為,涉嫌違反妨害秘密罪,主要考量拍
: 攝人的主觀態度、是否有侵害他人隱私的惡意、以及為了滿足自己主觀慾望,而心態有意
: 侵害他人的隱私。拍攝照片的部位,如從下面往上拍攝裙底,或者比較隱私的角度,也都
: 可能成為定罪的可能。
: 另外,律師張家豪指出,若有人未經允許拍攝或錄影他人隱私部位,甚至傳上網散布或販
: 賣,就涉及《刑法》第315條之2,可判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甚至併科5萬元以下罰金
: 。
: 至於在街頭上未經同意拍攝他人,是否侵犯其肖像權?張家豪認為,這部分仍有討論空間
: ,但若一旦做為商業使用,就當然會有侵犯肖像權,可跟拍攝者請求民事賠償。
: 法庭中心
: 4.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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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秘密罪中的竊錄罪
是以非公開活動和身體隱私部位為限
腿既然是當事人有意露出
自然不能算隱私部位和非公開活動
只有內褲才算
但只看沒竊錄也不違反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