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ThisisLongID (長哀滴)》之銘言:
: ※ 引述《gtxism689 (嘿嘿哈哈)》之銘言:
: : 今天柯P的答案你還不夠滿意嗎?
: : 「蓋在那裡也不是我們給他蓋在那裡,原來設計圖3棟變5棟,也不是我造成的,
: : 開發權利金0元,合約也不是我簽的,0元給遠雄,
: : 然後處罰就是1天罰5萬,最多60天罰300萬,然後就沒有了」
: : 本來業主指允許你蓋三棟,結果你現場給人家蓋五棟,
: : 到最後多出來的兩棟要算誰的?
: : 直接送給業主當免錢的紅包?
: : 還是自己暗槓下來當自己給自己的殺必死?
: : 這麼害怕蓋不完幹麻還增加量體增加自己的施作量?
: : 到底是害怕蓋不完還是害怕錢賺不夠多??
: : 我覺得大家自己心裡都有一個答案吧~~
: 其實包含很多柯粉在講都是前人簽爛約害柯文哲不能無痛解約
: 這都是柯市府在煽動粉絲把責任推給馬市府與郝市府圖利財團的手法而已
: 要講大巨蛋合約就得還原一下時間軸
: 2003年11月 北市府成立大巨蛋甄審委員會
: 2004年 4月 大巨蛋BOT案申請收件截止 只有遠雄一家投標
: 2004年 5月 第二次大巨蛋甄審委員會 遠雄取得最優申請人資格
: 2004年 9月 第三次大巨蛋甄審委員會 通過大巨蛋BOT合約條文
: 2004年10月 遠雄協力廠商日本竹中工務店與劉培森團隊發函退出BOT案
: 2004年11月 大巨蛋第四次甄審委員會 遠雄擬變更協力廠商,北市府決議暫緩簽約
: 2005年 5月 大巨蛋第七次甄審委員會 決議不同意遠雄申請變更協力廠商
: 北市府發函遠雄判定流標
: 2005年 8月 遠雄向行政院工程會提起申訴
: 2005年10月 遠雄再次向行政院工程會提起申訴
: 2005年12月 行政院工程會撤銷北市府「不同意變更協力廠商」與「宣布流標」行政處分
: 2006年 6月 大巨蛋第八次甄審委員會 決議同意遠雄變更協力廠商
: 2006年10月 台北市長馬英九與遠雄董座趙藤雄簽訂大巨蛋BOT合約
: 而2005年的動作 其實監察院也調查過了:
: 一、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促0950001號】申訴審議判斷書,認台北市政府甄審會審查
: 最優申請人申請變更協力廠商之審議標準違反平等原則,及不採認工作小組初審結論未附
: 任何理由,明顯忽視本計畫案行政目的與設計規範之剛性準則,又重大工程專業不足,不
: 但侵害臺北市政府甄審會專業判斷範疇,更造成臺北市政府別無駁准協力廠商之決策空間
: ,從而根本影響該案之後續發展,其恣意濫權,核有嚴重違失。
: 也就是說遠雄找了扁政府撐腰 硬是逼馬市府的流標處份吞回去
: 然後因為只有一家投標 又不能流標 就可以予取予求
: 如果當時行政院沒插手 那根本不會有後來風風雨雨的大巨蛋案
: 那這邊如果又要叫扁維拉出席就太老梗了
: 大家記得2005年的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主委叫郭瑤琪
: 也就是跟著當年的行政院副院長蔡英文力保遠通可以繼續弄ETC案的那位大人物
: ===
: 至於2003年的設計圖3棟變現在的5棟 這是郝市府時期的事情
: 而遠雄當然也不是自己畫圖就可以看自己心情爽3變5
: 真正的時序是
: 2007年 遠雄提出開發變更 擴增百貨、影城樓地板面積 因此必須重新環評
: 2010年 6月 台北市環保局 環評審查不予通過
: 2010年12月 北市府都審會通過遠雄開發變更修正案
: 2011年 5月 台北市環保局 環評審查修正案有條件通過
: 附屬事業的開發量體較修正前減少42740平方公尺
: 2011年 6月 遠雄取得建築執照 依約應於3年內完工
: 所以這些東西都是取得建照前都跑過程序的
: 柯文哲要嘛證明這些單位有收賄而圖利遠雄
: 要不然直接暗示前朝決議不可信是很不負責任很民粹的
------ 後面砍光光 ------
其實我不是很想打你臉,因為你自己就在打你自己的臉。
我講的明明就是如果遠雄這麼怕蓋不完,
那為什麼還要再多蓋兩棟大樓,來增加自己的施工量和勞力負擔?
所以那多蓋的兩棟大樓到底是為了台北市的公共價值好?
還是嫌賺不夠多還要再多賺一點?
如果前朝決議是可信的,按照你的文章所說,
遠雄在 2011年6月 取得建築執照,依約應於3年內完工,
所以遠雄早該在 2014年6月 前完工,
但柯文哲是在 2014年12月25日 才上任的,
為什麼遠雄無法在 2014年6月 前完工?
為什麼郝市府不讓遠雄在 2014年6月 前完工?
是郝市府是自己不信任自己的決議,還是遠雄亂蓋蓋到連郝市府自己都怕了?
我覺得這沒什麼民不民粹啦,
單純就是自己打自己臉還以為自己沒有的問題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