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颱風期若有危害生命安全之虞 勞工可以不

作者: gentleman888   2018-07-09 22:51:35
颱風期若有危害生命安全之虞 勞工可以不出勤
2018-07-09 17:04 聯合報 記者張世杰╱即時報導
強颱瑪麗亞進逼台灣,颱風假與勞工權益獲關注,北市勞動局今天表示,颱風期間若勞工
發現出勤恐有危害生命安全之虞,可向雇主說明後,行使「退避權」不出勤,自行停止工
作退避到安全場所,雇主可不給付這段時間的工資,但雇主也不得強迫勞工出勤,若要勞
工出勤,必須徵得勞工同意。勞動局呼籲,勞工不宜濫用「退避權」,僱主能放寬安全之
虞的認定標準。
勞動局表示,雇主應採取安全防護措施,維護颱風天外勤工作人員工作安全,例如限縮外
勤區域,或以汽車、計程車為外勤交通工具,及提供適當個人防護具等,並由雇主或主管
人員以書面指派,保存紀錄備查。
勞動局指出,如北市府或其他鄰近縣市宣布高中以下學校停課時,該日需上班的勞工,因
家庭成員有受照顧需求,可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0條請家庭照顧假;家庭照顧假請假
日數併入事假計算,雇主不能拒絕,亦不能視為缺勤,影響勞工全勤獎金、考績或不利處
分,違者可處2萬至30萬罰款,並公告事業單位及負責人姓名。
勞動局表示,颱風期間若勞工發現出勤恐有危害生命安全,可向雇主說明後,行使「退避
權」不出勤,自行停止工作退避到安全場所,雇主可不給付這段時間的工資,但雇主也不
得強迫勞工出勤,若要勞工出勤,必須徵得勞工同意。勞動局也建議雇主,考量勞工辛苦
出勤的情況下,應該加發津貼勞工。
勞動局表示,依勞動部公告「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規定
,只要勞工的工作地、居住地區或正常上下班所經過的地區,該轄區首長宣布停止辦公,
而勞工未出勤時,事業單位就不能視為曠工、遲到或要求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並
於出勤紀錄以颱風停班註記,且不得強迫勞工補班、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
行為。
勞動局舉例,勞工居住於桃園市,工作地卻在台北市,上班途經新北市,只要其中一縣市
宣布停止上班,即適用該要點規定。
勞動局表示,雇主或民眾於對颱風天出勤給薪如有問題,可洽詢1999轉勞動局勞動基準科
;外(出)勤安全維護與防護措施可洽詢1999轉勞動局職業安全衛生科;如有家庭照顧假
等疑問,可洽詢1999分機勞動局就業安全科,或至台北市勞動局官網(
http://bola.gov.taipei)參考相關資訊。
https://udn.com/news/story/12338/3242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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