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osee (os)》之銘言:
: 奇怪 ~
: 那個死刑人權律師怎麼沒去辯護
: 我也可以幫他寫一篇免死的判決阿
: 1基於人權兩公約
: 被告撞死為律師 並非公約舉例之兒童 或連續殺人之重大案件
: 2被告用汽車衝撞致受傷而死 並非虐殺等方式 手段並非兇殘
: 3被告因離婚調解 律師太過強勢 事出有因
: 考量人之常情 是衝動衝撞 並非預謀犯案
: 4雖無精神鑑定 但在暴怒下 也是思覺失調的半個俘虜
: 5男女對感情處理不當 是社會化過程中錯失教育機會
: 對崇尚升學主義之國家社會 方是問題所在
: 6被告平日關愛小孩 足見非窮凶惡極之徒 仍有向善之心
: 應給予在監獄矯正教化之機會
: 7被告30年後出獄 應已能體悟學習情感處理方式 而無再犯可能
: 若是仍應情緒管理不佳 則國家監獄身為矯正機構
: 亦應負起無法矯正體系失職之責
: 綜上 免死
以下是判撞死律師的洪先生死刑的原因
(一)死刑存廢應由政治部門決定
法院認為,死刑存廢是人民意志、價值判斷的選擇與決定,應該由政治部分來決定,
並不是由法官代替人民選擇,死刑仍然是量刑選項之一。
(二)依照公政公約,本案可以判死
依照公政公約,限於情節最重大或最嚴重之罪行,且不違反該公約第14條之保障下,
才能以死刑處罰。
但殺人罪屬於情節最重大或最嚴重之罪,而且當法院依照符合公約保障規定進行公平審判
後,可以處以死刑。
(三)洪先生的情況,應該量處死刑
最後,法院認為洪先生心智正常,生活狀況沒有難以承受的重大變故,當被害人離開法院
時,也沒有對洪先生挑釁或刺激,只是因為之前累積的不滿,就用殘暴的方式殺人,惡性
十分重大。
洪先生的犯罪結果,除了造成兩人死亡外,更造成律師的恐慌與不安,對社會秩序跟有賴
律師共同參與的法治秩序造成嚴重危害。
洪先生雖然有表示愧疚,並且抄寫佛經,但始終否認有殺人的犯意,也一直認為原因是被
害人的陳述或黃律師案發前的手部動作、獨力照顧子女的壓力,以此卸責。
審酌所有情形後,法院認為應該處以死刑,並且褫奪公權終身。
判洪先生死刑的原因套用在程宇身上也可以
唯一不同的就是把造成律師恐慌改成造成婦女恐慌
而且程宇沒有叫救護車 從頭到尾都沒坦承犯案 還推給女友是主謀 最後也沒有抄佛經
怎麼程宇的手段不殘忍不能判死? 洪先生抄了佛經還是唯一死刑?
洪先生你死的好慘阿 死後記得去找法匠索命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