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制度法第52條:
直轄市議員、縣 (市) 議員、鄉 (鎮、市) 民代表得支研究費等必要費用;
在開會期間並得酌支出席費、交通費及膳食費。
違反第三十四條第四項規定召開之會議,不得依前項規定支領出席費、交通費及膳食費,
或另訂項目名稱、標準支給費用。
第一項各費用支給項目及標準,另以法律定之;非依法律不得自行增加其費用。
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4條:
地方民意代表依法開會期間,得支給之出席費、交通費及膳食費,不得超過下列標準︰
一、出席費︰每人每日支給新台幣一千元。
二、交通費︰每人每日支給新台幣一千元。
三、膳食費︰每人每日支給新台幣四百五十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