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imgur.com/a/4ZAyZSb
還記得前陣子有一位小女孩被某人飼養的狗追逐,
最後猝死嗎?
寵物傷人,飼主必須負起三個責任。
呃,我們家的狗平常很乖,一定是路人把牠帶壞。
我想司法官應該沒有人會鳥你。
今天鄭捷殺人,罪證確鑿,他十分怨恨父母,
這親子關係比飼主與寵物的關係還不如。
鄭捷看起來像個人,但是活得像野獸,
他把內心的不滿渲洩在無辜第三人等身上,
外表看來像人是形而下,內心像畜牲是形而上,
從其行為可以証明,鄭捷已經活得不像人,
我們當然不能斷言鄭捷符合動保法等要件,
但是先進國家的法治精神,
難道不該檢討父母的教養過程,
這十多年來是否把小孩當畜牲養的情形。
就像習慣霸凌同學的小孩子,
根據我長期觀察,他們的共通點有兩個,
一是小孩以暴力對待人畜事物時不教育,
二是教養者本身就是暴力示範的反面身教。
法律規定,不能單獨留置六歲小孩,
因為要防止小孩受到傷害,
把小孩當畜牲養或放任小孩霸凌周遭第三者,
最後的結果小孩與周遭的第三者都受傷了。
鄭捷案最不可思議的是,
他的父母居然連一丁點的道德責任都不願意負起,
你們若選擇不付被害者及家屬任何一毛錢,
最起碼你們要出來說明當初是如何
教養鄭捷這一個孩子。
對我而言,發掘真相,說不定會發現,
鄭捷根本是你們父母養育方式下的一位受害者,
就像咬人的比特犬,狩獵是他們的天性,
飼主卻沒有採取適當的防護措施。
常聽人說對父母養育子女過於嚴苛會造成少子化,
我個人是支持少子化的,因為小孩確實是財富,
親生子女的愛嬌,是有錢也買不到的財富,
如果把小孩養育成禽獸,那只是在浪費地球資源,
製造他人的傷痛。
狗兒咬人,飼主該負哪些法律責任?
一般來說所應負的法律責任有三種:
動物保護法第20條第2項規定:
「具攻擊性之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
應由成年人伴同,並採取適當防護措施。」
二、『刑事責任』
刑法第284條第1項、寵物傷害到他人的身體健康,
飼主應注意而沒有注意,故顯然有過失,
要負起過失傷害罪的刑責。
三、『民事責任』
民法第190條第1項規定:「動物加損害於他人者,
尤其占有人(飼主)負損害賠償責任。」
被害人得要求飼主賠償醫藥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