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女告秦偉性侵卻失敗 判決理由曝光
(更新:網友意見動新聞)藝人秦偉遭檢方指控性侵8名女子,但一審法官只認定僅性侵3
女的罪行成立,各判秦偉4年,合併執行8年徒刑,至於其他5女都被法官認定證據不足。
判決全文日前出爐,法官認為,這5名女子有些是缺乏親友證述曾傾聽女方訴苦遭性侵,
有的則是被秦偉甜言蜜語說服,並無強暴脅迫情況,還有部分女子指控的情境與常理不符
,例如在容易被人發現的茶水間遭性侵,因此就5女指控部分,遭判決秦偉無罪。
秦偉性侵案中,檢方起訴認定有8女受害,分別是挺身指控秦的造型師A女、編劇C女、成
年粉絲R女、未成年粉絲F女、超商店員B女、幕後工作人員E女、友人介紹的J女、臉書認
識的N女;但法官僅認定A女、C女及R女指控的判秦偉有罪,其餘均判無罪。
《蘋果》整理無罪認定如下:
【超商店員B女】
B女指控
2007年秦偉在超商搭訕她,宣稱讓她拍攝MV,但2天後秦偉卻開車載她到汽車旅館,即便
她說不要,仍遭秦偉壓制性侵,同年七夕情人節過後4、5天,秦偉又在車上性侵坐在副駕
駛座的她。
法官認定
B女偵訊時自承,第一次受害時秦偉是「邊做邊哄我」、「一直講甜言蜜語」、「到後面
我有點被洗腦」,B女還說,七夕當天兩人見面,是因為「我相信秦偉要跟我交往」,所
以她同意該次發生合意性行為,但七夕過後4、5天那次,秦偉先車上強摸她胸部再性侵她
,B女才覺得不正常,之後就沒跟秦偉見面。
而B女事後傳訊息向A女傾訴,也提及「傻女孩的年紀容易相信人」、「他要我嫁給他」等
語,因此法官根據訊息和B女證詞,認定秦偉不斷以言語動之以情,兩人才發生性行為,
缺乏其他補強證據證明是性侵。
【臉書認識的N女】
N女指控
2011年在臉書認識秦偉,秦偉以吃消夜為由,接她到信義區辦公室內,強脫她衣服,即便
她喊說不要這樣,仍遭秦偉壓制在地性侵,過程中秦偉不斷說「想跟你定下來」,送她回
家時還說想跟她交往、生小孩等語,之後卻搞失蹤不見她。
法官認定
N女雖稱第一次是遭秦偉性侵,但N女也自承之後曾合意和秦偉發生第二次性關係,加上N
女已把她和秦偉的臉書對話內容刪掉,因此除了N女單方面指述,缺乏其他證據,即便N女
的受害情結與B女相仿,但法官認為兩人是分別受害的,兩人證述不能互相補強。
B女和N女的指控,僅可證明秦偉是利用兩人年經不經事、思想單純、情竇初開,而以甜言
蜜語、類似欺騙感情的方式讓兩人就範,固屬可議,但仍難以證明秦偉是以強制手段性侵
。
【未成年粉絲F女】
F女指控
約在2002年、2003年秋天時,她到桃園廣播電台幫忙秦偉錄製節目,休息時秦偉打電話找
她到二樓男廁,結果卻在男廁內性侵她,她雖然有反抗,但不敢大聲叫,秦偉得逞後要她
過2、3分鐘再離開廁所。
而她第二次受害則是在錄節目的茶水間,秦偉將她反鎖在茶水間,壓制她在牆角性侵,直
到外面有人大力敲門,秦偉才穿褲子出去。
法官認定
F女沒跟親友說過受害過程,雖寫成日記,但日記遭颱風泡水遺失,指控缺乏人證、物證
,且F女雖指控在廁所或茶水間受害,但電台員工回憶稱當時茶水間的門不能上鎖,因此
法官認為,秦偉若在該兩處犯案都有可能遭他人闖入查獲,而自毀演藝前程,而認為F女
指控的內容有瑕疵,即便F女提出當時與秦偉上節目合照,也與性侵無直接關聯。
【幕後工作人員E女】
E女指控
2011年5月間秦偉以洽談專輯製作為由,約她共進晚餐又留宿她,還在家中向E女求歡,要
E女看他被火燒傷的傷勢,強壓E女在床上,E女喊說不要,秦偉還說:「你們女生很假,
說不要就是要」,E女才說:「我大姨媽來,你碰我會衰」,還想拿出衛生棉條證明,秦
偉才罷手,E女想趁機離開,不料誤觸保全系統,門被鎖上10分鐘,保全才上來帶她離開
,她便告知表弟自己差點遭秦偉性侵。
法官認定
E女和秦偉的臉書私訊顯示,E女曾主動傳訊給秦偉說「不去吃飯喔」,秦回說:「吃你比
較好」,E女也曖昧回話:「有本事你不要跑」、「吃了藥(要)負責的ㄋㄟ」,甚至E女在
遭性侵後,還私訊稱呼秦偉「老公」,也無質問性侵一事,因此認為證據不足。
【友人介紹的J女】
J女指控
2013年2月間秦偉透過友人認識她,將她約到信義區住處,她在秦偉家中留宿多日,某日
秦偉突然熊抱她,她推阻掙扎喊不要,卻被秦偉強脫長褲和內衣,幸好有造型師要到秦偉
家中做造型,秦偉才罷手。
法官認定
J女宣稱差點遭秦偉性侵,但事後仍留宿秦偉住處,秦偉即便離家工作,J女也沒趁機逃跑
,況且J女也自承,案發時秦偉是以造型師要來為由,不讓她睡在客廳,之後造型師也確
實到場,若秦偉真的要犯案,為何選在他人要來家裡之際,與經驗法則不符,因此也認為
證據不足。
(吳珮如、張欽/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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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tw.news.appledaily.com/local/realtime/20180819/1413076/
相信這事件同樣套用發生在法官的老婆、
女兒身上時,判決就會有不一樣的地方,
因為自由心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