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剛看了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
http://tinyurl.com/yakbv79j
有關發布與否
第四到八條全部都用
「得」發布停止上班及上課
也就是達到標準後可以放也可以不放
有關發布時間
雖然在第十條有相關規定
並且用「應」字眼
但是它第三項又說
「除上開時間外,各通報權責機關得視實際情形,隨時發布之。」
照上面看下來
實際情況其實根本就是地方政府自己判定
時間也能自己決定
中央這個規定等於沒規定 一切看地方心情
也就是說哪天某縣市累積雨量達到600毫米
地方政府也能拖到晚上5:30
再突然公布放假 完全沒有違反規定
就算民怨四起惹出人命
也好像只要首長請辭下台就沒事
這種辦法真的會有地方政府認真理它嗎?
還是我法盲漏看什麼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