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太長 先刪除了
本案已經進入審判程序
預計於107/8/31(五) 17:00 於基隆地方法院第五法庭
7/24
原本要去補上7/3的補充資料
要我提供犯罪事實調查的方法(電磁紀錄、IP位址記錄) 來證明自身之清白
後來不知道為啥 也沒要求這部分
這天後來應法官要求 在我同意下提供個人臉書資料
後來越想越不對勁
當天整個偵辦過程充滿瑕疵
當時大概7點左右我先出去用餐,手機就放在警方那邊
回來時告訴人剛好在辦公室內,假設告訴人"不小心"看到了我臉書資料呢?
1. 只是要備份我個人臉書資料,為何要快2小時
2. 我提供了臉書供警方以筆電登入,為何還要拿著我手機
3. 在我提供臉書資料時,告訴人"恰巧"來到辦公室內不知道幹嘛(*註1)
當天是該名基隆市警察局偵查隊承辦員警順路載我回到台北
不過一路上一直在提「你還年輕 你也知道對方要什麼? "錢"」
我其實很厭惡這種感覺 有空的可以去看鹹豬手事件簿 (即使這樣也不是我做的)
8/21
這天因為抓錯轉乘時間,遲到了一下才進法庭
整個議題還是在圍繞在我的臉書,針對犯罪事實還是沒有調查
以下憑記憶描述
警:「案發時間為當日9:14,可從被告臉書9:16於
FB PTT Gossiping 批踢踢八卦板粉絲團留言可看出
當時該帳號是在被告控制之下。」
「被告表示從未收到FB不名登入的警告」(*註2)
(也就是排除了我本人帳號遭到盜用的可能)
後來我補問了
「請問有在我個人臉書帳號查到任何相關資料及對話嗎?」
警:「沒有,但是不能排除你刪除了」(*註3)
依照這邏輯 我做個比方
鄭捷跟我搭同列捷運 在同個車廂 然後他殺人了
有乘客看到殺人這件事情 接著檢察官起訴我
因為我在同個車廂
然後事後警察來證明 我本人當時確實有在車廂內
wtf 針對犯罪事實都不用調查?我還以為在白色恐佈時代
最後我補充了意見
1. 針對犯罪事實進行調查相關電磁紀錄及IP位址
2. 告訴人、檢察官與我本人所提供的臉書資料必有相異之處,可以由此判別犯人
帳號與我的帳號是不同的(*註4)
3. 本人所提供予基隆市警察局偵查隊的臉書帳號資料並無任何與本案相關對話及紀錄。
註1: 在我這天(7/24)提供給警方臉書資料及帳號之id後,
告訴人突然在8/21開庭時,提供給警方的證詞多了我臉書帳號之id
(這部分我有問過警方 為何一開始被封鎖後看不見 後來又看到了呢?
依照臉書使用規則,被封鎖後看不見雙方,也無法透過任何方式聯繫。)
我想這只有兩種可能
1. 我本人帳號與犯人帳號不一樣
2. 在7/24警局內發生了神祕事件
註2: 這部分我被唬得一愣一愣,臉書帳號之安全雖然有接受不明登入的警告
但是這部分預設是關的
另外這警察分明想咬死我,說我帳號即為犯人帳號且在我控管下
註3: 法庭上不是一分證據說一分話嗎?為何一個應秉持公正、查明真相的司法人員
可以說出這麼不負責的臆測假設
註4: 假設告訴人一開始就提供錯誤的訊息呢?
告訴人一開始的證詞是,他遭到犯人帳號封鎖
係透過友人臉書帳號搜尋同名姓的帳號
目前這部分因為礙於現行違憲法規
刑法被告"暫時"不能親自閱卷,必須委任律師閱卷 (大法官釋字762號)
所以我個人沒有去調閱相關資料
之後如果不幸被法官自由心證必須上訴時
或哪天想到要告檢察官瀆職時我才打算委任律師
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