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uini (那抹湛藍)》之銘言:
: FB卦點說明:
: 1.柯義勇網軍粗估超過2000人(哇!!)
: 2.因為被懷疑歪哥便當費1800元,被柯文哲動員十幾個人查帳...
: 3.柯文哲才是2014年台北市長選舉真正的總幹事!!!
: FB連結:
: https://www.facebook.com/liukunli/posts/2046239728722311?__tn__=H-R
: FB內容:
: 各位朋友大家好,這是我最近的第四篇貼文,文長慎入。
: 前三篇貼文得到許多老朋友和「路過天使」們的聲援,給我許多溫暖。但是大家也提醒我
: ,柯粉和「網軍」們除了言語霸凌和人身攻擊外,一定要小心,因為不知道我會發生甚麼
: 事?
: 我把在我的FB版面上隨地大小便的柯粉和「網軍」們的帳號加總,扣掉重複的部分,總數
: 已經超過兩千個,我的老朋友們和「路過天使」們,應該都有被柯粉和「網軍」們言語霸
: 凌和人身攻擊的經驗,難怪他們會一再提醒我要小心注意。
: 遺憾的是,我不是柯文哲,我沒有搭「20號專線公車」上班的特權,也没有一堆穿著類似
: 的衣服,都把帽子壓得低低的,不敢抬頭見人的隨扈們陪同,更沒有機會把上班過程拍成
: 紀錄片,再花一大筆錢後製,然後上傳到youtube「討拍」,我只能先發表「不自殺聲明
: 」,謝謝大家!
: 請問大家,面對柯粉和「網軍」的霸凌和人身攻擊怎麼辦?
: 我是不是該學習邱昱凱的作法,關閉FB的留言功能,只留給同溫層們的粉絲們去DIY?
: 今天(8月24日)下午三點,在台北市圓山飯店12樓大會廳,蔡英文總統和「美麗島五人小
: 組」具名,舉行台灣民主運動領袖黃信介先生90冥誕紀念音樂會。台灣民主運動在黃信介
: 先生和「美麗島五人小組」的推動下,經過三十多年發展所累積的成果,讓所有台灣人民
: 在今天得以享有充分的「言論自由」,這是我們要保護的台灣價值!
: 我認為,今天台灣的「言論自由」,不應該是柯粉和「網軍」們得以使用匿名者身分,肆
: 無忌憚地在網路上霸凌不同意見者,甚至進行人身攻擊的護身符!
: 我主張,言論自由必須以不侵犯他人的自由為範圍,但柯粉和「網軍」們到處「侵門踏戶
: 」的霸凌和攻擊行為,已經濫用了「言論自由」,他們的父母不教,他們自己也不學好,
: 我不得不對他們「曉以大義」!讓他們知道甚麼是社會規矩!
: 我認為,邱昱凱把自己的FB留言功能關閉,證明了他的心虛!他只讓柯粉和「網軍」在同
: 溫層裡「自high」後,再放他們出去在網路上集體「咬人」!古有明訓:「多行不義必自
: 斃!」我先把話撂在這兒!
: 針對眾多鄉民提問的問題,我在此再次回答如下:
: 一、為什麼過去四年不講,現在卻要講:「柯文哲是慣老闆」?
: 在第一篇po文時,我已經交代了,最近有兩位柯辦同仁分別來訪,希望我今年回去幫忙柯
: P連任,我立刻回絕,他們問我原因,我把po文內容分別講了一遍後,他們目瞪口呆,無
: 法回答。
: 後來有記者來問我,「柯文哲是不是慣老闆」?我說,為什麼要問我這件事?他說,「慣
: 老闆」的話題由柯文哲引起後,已經在ptt燒起來,只要看法跟柯文哲不同的人在上面發
: 表意見,幾乎都被柯粉和「網軍」們言語霸凌和人身攻擊,因為柯文哲一輩子,只有2014
: 年短暫11個月當老闆,其他時間都領公家薪水。記者知道2014年我幫柯文哲助選11個月,
: 才會問我「柯文哲是不是慣老闆」?
: 我不想直接回答記者的提問,決定先到ptt八卦版看一下,沒想到記者講的是真的,這種
: 情形讓我覺得,這些匿名、不用負責的言論,真的是台灣需要的「言論自由」嗎?
: 過去四年,柯文哲的評價兩極,別人在我面前罵柯文哲「son of bitch」,我為助選柯
: P11個月的幹部,我不想跟著罵,因為「He is my son of bitch!」
: 但是柯粉和「網軍」們已經濫用「言論自由」到了一個無恥的地步,出於義憤,我想告訴
: 大家,「柯文哲就是一個慣老闆!」,這是柯粉和「網軍」們的言語霸凌和人身攻擊所不
: 能改變的事實,我的動機就是這麼簡單。
: 我不想討論這場選舉的輸贏,也不想討論紅、藍、綠、白各方對柯文哲的立場問題,也許
: 柯文哲和邱昱凱自認有「言論免責權」,但是他們已經無法改變我的認知,我認為「柯文
: 哲是慣老闆」!「邱昱凱是闇黑部隊」!這是不需要質疑的問題。
: 二、我說「柯文哲是慣老闆」,證據在哪裡?
: 2014年我為柯文哲助選11個月,代表柯文哲跟我打交道的人是邱昱凱!我認為「柯文哲是
: 主使者,邱昱凱是執行者」的證據是什麼?以下是我從公開資料所做的說明。
: 1. 2015年7月,我出版「翻轉選戰的流浪狗團隊:柯文哲核心幕僚談勝選關鍵」這本書,
: 出版前,我將全部文稿送到市長室,恭請柯文哲審核,柯文哲看完全文後,還挑出不少錯
: 別字要我修改。所有的訪問稿也讓受訪者看完後,全文照登。這是台灣第一本,按照學術
: 規範寫的選戰訪談紀錄,這是台灣選舉史的里程碑,在此再次感謝所有的受訪者。
: 這本書有19位受訪者,除了黃則斌、戴淯琦和李郁欣三位没有參加行政會議外,其他16位
: 受訪者以及柯文哲本人都證明,柯文哲才是2014年台北市長選舉真正的總幹事,因為
: 柯文哲事必躬親,大小事都一把抓!柯辦內部沒有柯文哲不知道的事情!
: 請問柯文哲知不知道2014年柯辦工作人員没有保勞健保嗎?難道這件事情是邱昱凱一個人
: 說了算?
: 依據勞基法規定,柯辦工作人員必須保勞健保,柯文哲身為雇主,應該為工作人員繳納薪
: 資的4-6%,做為雇主負擔金額。請問邱昱凱敢替柯文哲做決定嗎?如果沒有柯文哲授意,
: 邱昱凱敢違法嗎?
: 不要再跟我説什麼「柯文哲不知情,他没有管到那麼小的事情,都是邱昱凱在做決定」這
: 種話,這種話打死我也不會相信!
: 我認為,柯文哲為了省下雇主應負擔的4-6%金額,直接交代邱昱凱不要替工讀生和包括我
: 在內的小主管們辦勞健保。因此,這件事情就是柯文哲授意,邱昱凱執行。
: 2. 2015年1月下旬,柯文哲就職滿一個月,他接受TVBS專訪時説,「我本來就是雍正啊!
: 日批奏章兩萬字,最後吐血而亡!」
: 柯文哲說「自己是雍正」的話,幾乎變成他的口頭禪,不止一次出現在柯辦的行政會議上
: ,尤其他抓到選舉帳務核銷有問題時,在他公開批評後,他的結論往往還是「我本來就是
: 雍正,日批奏章兩萬字,最後吐血而亡!」
: 依我助選多年的經驗來看,競選總部哪有那麼多公文(奏章)好批?如果要讓柯文哲日批奏
: 章兩萬字,肯定是小至採買、人事費用、員工勞健保…,大至辦活動、遊行,都要柯文哲
: 批示後才算數,否則柯文哲怎麼有機會日批公文(奏章)兩萬字?
: 3.「監票部隊」組建後,因為工讀生沒有錢,所有的便當錢都是我先墊付的,因此我把每
: 一筆都仔細地記錄下來。我陸陸續續替柯文哲墊了三萬多元的便當錢,我上公文申請核銷
: 這筆錢,卻始終無法被柯文哲批准。
: 因此,我到柯辦9樓的會計部門詢問,到底發生了什麼事?
: 承辦人説,柯P説我的單據有問題,怎麼可能同一天中午,向同一個便當店,買了兩次,
: 每次20個,每個90元的便當?
: 承辦人轉述,柯P説很有可能是店家把收據給我時,不小心夾帶了一張。柯P認為,我以為
: 他都没有仔細地看帳目,所以我想混水摸魚,多申報1800元便當錢,現在我「歪哥」的證
: 據被抓到了,柯P要我自己想清楚,怎麼跟他解釋?
: 聽完承辦人的轉述後,我覺得柯P有病,而且病得不輕,他的病不是甚麼亞斯伯格症,而
: 是「心裏有鬼症候群」。
: 我從9樓回到8樓,翻了自己的記帳本後就想起來了,為什麼我會在同一天中午,向同一個
: 便當店,買了兩次,每次20個,每個90元的便當?然後拿了兩張收據來核銷。
: 那天中午,原本只有20個工讀生來幫忙,所以我去買了20個便當(共1800元)。
: 沒想到,後來又來了20個工讀生,所以我再去買了20個便當。為了公平起見,我在同一個
: 便當店,用同樣的菜色,再買了20個的便當。
: 因此,我拿到了這家便當店,在同一天中午,買了兩次,每次20個,每個90元,兩張各
: 1800元的便當收據,這就是柯P認為我「歪哥」,報帳有問題的證據。
: 人在做,天在看!感謝我的長官許長仁救了我!
: 當天中午,當我第二次,氣喘噓噓地提著二十個便當,從一江街的巷子裡,用小跑步方式
: 回柯辦時,剛好被我的長官許長仁看見,他覺得我提著20個便當小跑步的樣子很滑稽,很
: 好笑。當天下午,許長仁長官就在8樓辦公室,模仿我提著20個便當小跑步的樣子給大家
: 看,馬上引起轟堂大笑!因而紓解了緊繃的競選氣氛!這是當年柯辦8樓的小插曲。
: 後來我把柯P認為我「歪哥」1800元的事情告訴長官許長仁,提醒他這1800元收據,就是
: 他學我用小跑步提著二十個便當回柯辦的同一件事。我請他替我向柯P解釋,我沒有必要
: 去「歪哥」那1800元的便當錢,完全是柯P自己想歪了。透過長官許長仁的協助,我墊付
: 的三萬多元便當錢才申請下來。
: 4. 但柯P對我還是不放心,2014年11月29日選後,柯P另外找了十幾個人,把「監票部隊
: 」兩千多張的報帳收據和發票,一張一張重新核對,甚至到店家去核對原始憑證,他們經
: 過兩週的努力查找,還是無法找到「監票部隊」報帳的任何缺失。
: 事後,參與查帳作業之一的柯辦同仁,私下跟我說,坤鱧哥,你好厲害啊!柯P一直想抓
: 包你,選後發動了十幾個人去查「監票部隊」所有的報帳單據,沒想到你那兩千多張單據
: ,沒有一張出問題!
: 我聽完這位柯辦同仁的説明後,頓時覺得腦袋一片空白!心裡很不是滋味!
: 過了許久,我想起佛印回答蘇東波的話,「佛看眾生都是佛!因為佛沒有嗔怨之心,所見
: 眾生皆平等」,是以「君子所見無不善,小人所見無不惡」!
: 我只能說,心中有佛,說出來都是美言;心中有屎,吐出來都是屁話!
: 過去台灣總統卸任前,都動用公款買了很多碎紙機;交接後,都從辦公室帶走一大堆公文
: 底稿,這種不良行為,一而再,再而三,在國人面前示範。
: 2014年12月中旬,我從柯辦離職時,移交了「監票部隊」所有的檔案資料給「許長官」和
: 「蔡長官」。
: 我不只没有錢買碎紙機,也没有從柯辦帶走一大堆公文底稿,現在柯粉和「網軍」們瘋狂
: 要求我拿出證據來!
: 這好比鼓勵台灣所有的員工在離職前,都要把經手過的公司所有資料都影印存檔備份來保
: 護自己嗎?
: 我認為,如果按照柯粉和「網軍」們的邏輯去做,員工們不只無法自保,而且會有違反商
: 業機密的法律問題,難道柯粉和「網軍」們不知道,他們的要求是犯罪行為嗎?
: 三、勞保有沒有「重複加保」的問題?
: 柯粉和「網軍」們一再質疑,2014年我替柯文哲助選時,還在學校兼課,學校已經幫我保
: 勞保了,柯文哲根本不必替我加勞健保!
: 我沒想到,柯粉和「網軍」們真的以為「勞健保是吃到飽!」
: p熸
: 如果「勞健保是吃到飽」,為什麼台灣政府還要在勞基法規定,只要有一份收入,就要繳
: 一份勞保?甚至有正職工作的人,拿到業外收入時還要繳「2%補充保費」?
: 柯粉和「網軍」們一再質疑我,為什麼要幫工讀生爭取勞健保?我只能說,柯粉和「網軍
: 」們的無知,也是一種「秀下限」的力量!
: 我的答案很簡單,因為2014年柯文哲不幫工讀生保勞健保就是違法!身為助選幹部,我提
: 醒柯文哲不要違法,難道錯了嗎?
: 沒想到,柯文哲為了省錢,不只沒有幫工讀生保勞健保,甚至連我這種小幹部也沒有保勞
: 健保!2014年的工讀生幹部,已有兩位跳出來聲援我,今天我把他們的勞保明細貼在下面
: ,請大家看一下,我說,2014年柯文哲沒有幫工讀生保勞健保!是不是真的?
: 四、柯文哲付給我多少薪水?甚麼時候開始付?
: 邱昱凱在他的FB裡說,我是2014年7月由姚立明老師介紹來幫柯文哲工作,柯辦用「姚老
: 師專案」名義付我薪水,7月2萬元,以後6萬元,加發一個月遣散費6萬元。
: 我沒有想到邱昱凱竟然敢公開說謊!而且放狗咬人!
: 我在我的書裡講過,在此我再講一次,我從2014年2月開始,由許龍俊醫師介紹來柯辦工
: 作,我不hp=道柯文哲不想付我薪水,因為許醫師說他會處理好。
: 我沒想到許醫師沒有處理好,我給柯文哲白幹了六個月的活,終於在2014年8月18日領到
: 第一筆薪水2萬元!這是我的勞動付出,柯文哲本來就應該給我,如果我要認真跟他算,
: 他還欠我六個月薪水沒有付!
: 沒想到柯粉和「網軍」們拿著邱昱凱的說法來我的FB版面「嘴我」!在我的FB隨地大小便
: !不但對我言語霸凌和人身攻擊!而且還顛倒是非!他們以為用海量資訊灌爆我的FB,就
: 可以把我的說法「洗」掉!我只能說,你們錯了!
: 我讀東海大學時,國民黨政府派檢調特務到我家裡騷擾,被我拿木劍打出去!這件事比清
: 華大學的「獨台會案」還要早好幾年!沒想到多年後,我擔任台中縣議員時,這些特務還
: 來縣議會告訴我,當年應該拿槍去「開」你!
: 2006年8月,我參加「紅衫軍倒扁運動」時,民進黨政府也去運作我兼課的多所大學,在
: 一夜之間把我的聘書取消掉,事後還動用國家機器清算我,讓我跑法院跑到疲於奔命!
: 請各位朋友放心,上述遭遇跟眾多台灣民主前輩所遇到的情況比起來,根本不是個事!
: 國、民兩黨執政時,運用國家機器對我的恐嚇、脅迫、凌辱、斷炊的試煉!我都挺過來了
: !
: 現在柯粉和「網軍」們對我的言語霸凌和人身攻擊,都是小Case!儘量放馬過來!恁爸
: 呷「ㄑㄧㄣ\飯」等你!
: To be continue…
喔~
別激動
別激動
有話慢慢講
別激動
別激動
台北今天真是熱到爆
剛在看卡通
https://v.qq.com/x/page/n03630pgrih.html
來發廢文好了
阿嘶~~
一、劉坤鱧
現職:世新大學行管系、東海大學政治系、逢甲大學通識中心、中興大學國務
所兼任講師。
學歷:台灣師範大學政治學研究所博士候選人。
北京大學法學博士、東海大學公行所碩士、東海大學政治系國關組學士、台南
一中畢業。
經歷:
1. 無黨籍台北市長候選人柯文哲監票部隊執行長(2014年)
2. 台中市第三選區(潭、雅、神、后)無黨籍立委候選人(2012年)
3. 台北市議員(大安、文山)候選人李新競選執行長(2010年)
4. 台北市大安區立委補選候選人姚立明競選總幹事(2009年)
5. 台灣團結聯盟立委選舉中央黨部副總幹事(2007年)
6. 倒扁總部(紅衫軍)副總指揮兼組織部主任(2006年)
7. 嘉義縣政府教育局首席專員兼公教研習中心教育長(2002年)
8. 民進黨徵召台中縣立委候選人王麗萍競選總幹事(2001年)
9. 民進黨提名總統候選人陳水扁台中縣競選副總幹事(1999年)
10. 台中縣議會第十四屆縣議員(1998年)
11. 民進黨中央黨部青年部副主任(1997年)
12. 民進黨台中縣立委林豐喜服務處主任(1996年)
13. 民進黨提名台中縣立委候選人林豐喜競選執行長(1995年)
14. 台灣省議會美麗島辦公室主任(1995年)
15. 台中縣選舉委員會常任選監委員(1994年)
16. 民進黨台中縣黨部執行長(1994年)
17. 民進黨提名台中縣長候選人楊嘉猷競選執行長(1993年)
18. 民進黨提名桃園縣立委候選人許國泰競選執行長(1992年)
19. 民進黨主席許信良特別助理(1992年)
20. 民進黨提名彰化縣國大代表候選人謝聰敏競選副總幹事(1991年)
21. 民進黨提名台中縣長候選人楊嘉猷競選文宣部副主任(1989年)
https://goo.gl/1sFCbK
一九九八年當過台中縣議員
之後又是李新、姚立明等其他人之競選團隊執行長
著名公眾人物無誤
學歷高
且為世新、逢甲、東海、中興等大學授課教授
無庸置疑是高級知識份子
二、公眾人物名譽權與言論自由之衝突
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十一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
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
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惟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
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
限制。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誹謗罪即係保護個人法益而
設,為防止妨礙他人之自由權利所必要,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
之意旨。
由於政治人物等人均係公眾人物,較一般人更容易接近大眾傳播媒
體,自可利用媒體為其宣傳或為其政策或所作所為進行辯護,其就
公共事務之辯論,實較處於有利之地位。
也因此政治人物的名譽權於一定限度內在人民的監督言論是要受到
退讓的。
https://goo.gl/6RGtMZ
柯文哲那一天不被罵的
https://www.facebook.com/shihchien888/
https://goo.gl/UURRG6
柯文哲臉書有出來靠北大小聲嗎?
有出來吉嗎?
這就是大器
高度的展現
三、表明事實陳跟述意見的區別
最高法院105年度臺上字第745號民事判決
意見表達與陳述事實不同,意見為主觀之價值判斷,無所謂真實與否,在民主多元社會,
各種價值判斷均應容許,而受言論自由之保障,期能藉由言論之自由市場機制,使真理愈
辯愈明而達到去蕪存菁之效果。惟事實陳述本身涉及真實與否,雖其與意見表達在概念上
偶有流動,有時難期涇渭分明,然若意見係以某項事實為基礎,或發言過程中夾論夾敘,
將事實敘述與評論混為一談,在評價言論自由與保障個人名譽權之考量上,仍應考慮事實
之真偽。倘行為人所述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之社會評價而侵害他人名譽,行為人復未能證明
其有相當理由足以確信其所陳述事實為真實,而構成故意或過失侵害他人之名譽者,仍應
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簡單
事實可以用證據證明
意見不行
舉例:
你講
我認為,柯文哲為了省下雇主應負擔的4-6%金額,直接交代邱昱凱不要替工讀生和包括
我在內的小主管們辦勞健保。因此,這件事情就是柯文哲授意,邱昱凱執行。
證據呢?
你親眼看到?
有錄音呢?
有影片嗎?
有照片嗎?
柯文哲那一天交代?
在那裡交代?
他穿什麼顏色衣服?
他交代時候眼睛有看邱嗎?
還是低頭工作邊講?
恁北隨便問死一片
這也就是意見表達通常只是喊爽的
四、誠信原則
這是民法帝王條款
權利失效(德語:Verwirkung),又有譯為「失權」,屬於德國及受其影響的其他法律體
系中民法上的概念之一。其乃指權利人在相當期間內不行使其權利,致使義務人依該情況
正當信賴權利人已不欲其履行義務時,則基於誠信原則,權利人將不能再行使該權利。關
於民法上權利的行使,民法對之本來及設有相當的限制,除了其權利之行使不能以損害他
人為目的之外,在時間方面,則設有消滅時效和除斥期間來加以控制。[1]而權利失效的
制度則是建構在民法的根本原則-誠信原則之上,另一種對於權利行使的限制。蓋因法律
禁止權利人行使權利時,前後行為矛盾(venire contra factum proprium)。在權利人
長期不行使其權利並且導致義務人有正當理由信賴權利人已不會再行使其權利,其後卻又
突然主張其權利時,將會有權利人前後行為矛盾之現象,此種現象被認為是違反誠信原則
,進而不再允許權利人主張該權利。
(擷取自維基百科)
恁北趕時間
懶得講
某人有沒有誠信
摸良心自己講
社會自有公斷
五、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
套句我老朋友那句話
就是那個帶黑框眼鏡
外表看似小孩
內心是色老頭那個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fwwtoU3sP3o
只要有他在
幾乎一定會發生殺人事件的帶賽小孩
江戶川柯南
他常講
真相只有一個
但是真相陷於真偽不明時
公說公有理
婆說婆有理
我們阿貓、阿狗、宅宅又不是當事人
誰知道你們發生什麼事
怎麼辦
法院是用來解決紛爭的
設有一定的責任釐清標準
最高法院48年台上字第887號民事判例
主張法律關係存在之當事人,僅須就該法律關係發生所須具備之特別要件,負舉證之責任
,至於他造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應由他造舉證證明。
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915號判例
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
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 ,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
應駁回原告之請求。
https://goo.gl/ZcFsjy
誰知道柯文哲競選辦公室沒有幫你們投保勞健保
這是你講的
你沒有跟記者講
誰知道
你沒有PO文在臉書上
誰知道
鬼才知道
你指控柯文哲辦公室這個沒有投保
權利障礙事實
消極事實
非常態之變態事實
原則上你指控者是你先要舉證
這個也有最高法院86年度 臺上字第 891 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六、柯文哲競選團隊是否須幫工讀生等人員投保勞保?(前面有提的就不提了)
1.關於勞保部分
來
看看勞工局網站怎麼說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9年10月1日勞保2字第0990140423號函
受僱公職人員候選人從事競選活動並獲報酬之工作人員,得以候選人為投保單位辦理
加保。
有關貴局函報「公職人員候選人僱用從事競選活動人員參加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注意
事項(草案)」乙案,本會修正備查。
註:依照「公職人員候選人僱用從事競選活動人員參加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注意事項」
第 3點規定,受僱公職人員候選人從事競選活動並獲致報酬之工作人員,依勞工保險條
例第8條第1項第1款及就業保險法第5條之規定,以候選人(自然人)為投保單位辦理
參加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但公職人員候選人不得為其配偶、直系血親尊(卑)親屬、二
親等內血親及姻親申報加保
https://www.bli.gov.tw/print.aspx?a=vlFL360rbkE%3D
有沒有看到
文字是用得
並非用 應
也就是候選人可以保
候選人可以不保
再看一下
勞工保險條例 第 6條
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之左列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所 屬機構為投保
單位,全部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
一、受僱於僱用勞工五人以上之公、民營工廠、礦場、鹽場、農場、牧場 、林場、茶場
之產業勞工及交通、公用事業之員工。
二、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公司、行號之員工。
三、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之新聞、文化、公益及合作事業之員工。
四、依法不得參加公務人員保險或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之政府機關及公、 私立學校之員
工。
五、受僱從事漁業生產之勞動者。
六、在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接受訓練者。
七、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
八、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漁會之甲類會員。
柯文哲二零一四年競選團隊
不是公、民營工廠、礦場等等
不是營利用途的
既非營利之獨資商號
亦非追求獲利之公司
也不是跟新聞、文化、公益有關
也不是公務人員保險
也不是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之政府機關及公、私立學校
也不是漁業生產、職業訓練班、職業工會等
那就沒有強制投保的必要
來
再看
勞工保險條例 第 8 條 (自願參加保險)
左列人員 得 準用本條例之規定,參加勞工保險:
一、受僱於第六條第一項各款規定各業以外之員工。
二、受僱於僱用未滿五人之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各業之員工
。
三、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
四、參加海員總工會或船長公會為會員之外僱船員。
前項人員參加保險後,非依本條例規定,不得中途退保。
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雇主,應與其受僱員工,以同一投保單位參加勞工保
險。
所以
柯文哲競選辦公室工作人員
比較像受僱於第六條第一項各款規定各業以外之員工
但是
有沒有看到
文字也是用 得
並非用 應字之強制規定
因此
未必要強制投保
再看一下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改制勞動部後
再講一次
公職人員擬參選人及候選人僱用從事競選活動工作人員參加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注意事
項
(民國 104 年 7 月 3 日 修正)
一、為辦理公職人員擬參選人及候選人僱用從事競選活動工作人員(以下
簡稱受僱勞工)參加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三、受僱擬參選人或候選人從事競選活動並獲致報酬之工作人員,依勞工
保險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及就業保險法第五條之規定,以擬參選
人或候選人(自然人)為投保單位辦理參加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但
擬參選人或候選人不得為其配偶、直系血親尊(卑)親屬、二親等內
血親及姻親申報加保。
https://laws.mol.gov.tw/FLAW/FLAWDAT0202.aspx?lsid=FL087170
關於勞保一事
勞工保險條例第八條跟上開 104 年 7 月 3 日 修正 的注意事項
也沒有指出候選人一定強制幫工作人員投保勞保
另一方面
關於生效日期
柯文哲上次選舉是在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投票日為止
而這修正事項在104 年 7 月 3 日施行
向將來生效
基於法安定性原則
原則上它裡面的規定不會往前溯及適用
2.至於健保
本來就是強制保險
一人只能保一家
但是
柯文哲沒有幫你們保
這個舉證是你要舉
綜上所述
證據拿出來啦
不要囉唆
啊嘶
柯文哲如果違法
該怎麼辦就怎麼辦
六、結論
嘿嘿嘿
一樣一樣來
1.你臉書講為什麼過去四年不講,現在卻要講:「柯文哲是慣老闆」?
個人動機問題
外界無法評斷真不真實
只能評斷合不合理
2.你又講依據勞基法規定,柯辦工作人員必須保勞健保,柯文哲身為雇主,應該為工作人
員繳納薪資的4-6%,做為雇主負擔金額。請問邱昱凱敢替柯文哲做決定嗎?如果沒有柯文
哲授意,邱昱凱敢違法嗎?
以下勞基法全文
全部八十六條
https://laws.mol.gov.tw/FLAW/FLAWDAT0201.aspx?lsid=FL014930
請指明那一條?
柯辦工作人員必須保勞健保
討論一下啊
不要喊芭樂拳
嘿嘿嘿嘿嘿嘿嘿嘿嘿嘿嘿嘿嘿嘿嘿嘿嘿嘿嘿嘿
3.你說「柯文哲是慣老闆」,證據在哪裡?
競選辦公室資料是什麼商業機密?
它又不是營利事業
既非營利之獨資商號
亦非追求獲利之公司
請教
有什麼秘密需要保護
再來
投保資料
柯辦當然會有
只是保存時間要多久的問題
但是
難道那些勞保局、健保局的人就沒有
是當他們死人喔
來
看一下
政府資訊公開法
第一條
為建立政府資訊公開制度,便利人民共享及公平利用政府資訊,保障人民
知的權利,增進人民對公共事務之瞭解、信賴及監督,並促進民主參與,
特制定本法。
第十條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在中華民國設籍之國民及其所設立之本國法人、團體
,得依本法規定申請政府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持有中華民國護照僑居國外
之國民,亦同。
外國人,以其本國法令未限制中華民國國民申請提供其政府資訊者為限,
亦得依本法申請之。
手上沒資料
我也沒有
但是我會GOOGLE
個人就向政府申請資料就好
柯辦資料本來就是要返還
那有什麼保存柯辦資料犯罪問題
4.其他你東海豐功偉業、便當事件、柯文哲自比雍正
你跟柯文哲有仇那是你的事
恁北只看證據講話
其他言論、意見、評價
你爽就好
我沒意見
不過
柯文哲有軍機處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yXAewMJnFDA
00:22
處理這件事
請自己搞定
不要惹我生氣
還好嘛
他還不是叫別人自己處理
被我捉到偷懶
沒有全部大小事都自己一手包辦嘛
嘿嘿嘿嘿
好
To be continued…
啊靠北啊
大便還有大一半的喔
恁北都馬一次大乾淨
不過
用膝蓋想也知道你在聯繫其他人
想申請其他人的勞保等資料對吧
嘿嘿嘿
再來~再來~再來~~~
至於其他助攻方面
(一)
以下是張裕焯先生在小弟的FB留言,張先生真的是專家!真正的專家!小弟在此叩首!
這實在是一個很好的案例。
勞基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
者,不在此限。
第79條第1項第1款規定:
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三十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六
項、第七項、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五十九條定
。
那30塊的手續費未經過勞僱協商不能由勞方出。
30塊也要省,當時若被查獲至少要罰兩萬。
果然是專家
嘿嘿嘿
我腰痛無法下跪
佩服
看一下
勞動基準法工資工時制度實務研析
https://goo.gl/L3B5rQ
第九頁
全額給付原則:勞基法第22條第2款,「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
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原則上,工資應全額給付予勞工,然則法規之但書說明
「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所謂的法規另有規定者,例如雇主依所得稅法代扣勞工之薪資所得稅或依法院的執行
命令代為執行。
而有關勞雇雙方另有約定,例如員工按月返還預支之工資或員工貸款等。
又或勞雇雙方約定轉帳方式給付工資、代扣宿舍費、互助金、借貸費、工會會費等。
https://goo.gl/fL4QAJ
時間過這麼久了
你怎麼可以確信是只有你跟柯文哲沒有另外約定
還是其他人全部沒有約定
更何況你們工作人員不是有的用現金支付薪資
為什麼一部分人用現金支付
為什麼一部分人透過銀行薪轉
用現金支付薪資當然可以省手續費
廢話我當然知道
然而
這些人難道完全沒有事先特別約定
邊交付個人銀行、郵局帳號邊講好薪轉規則
(二)
再次感謝張裕焯先生「路過」出手協助!
勞工保險可能重複投保。
請參:
https://www.bli.gov.tw/sub.aspx?a=KWecEmlRqxI%3D
如勞保局所述:
雇主的責任
受僱從事二份以上工作之勞工,各服務單位如均屬僱用5人以上之勞保強制投保單位,各
雇主均應為其辦理參加勞保,勞工也不得選擇僅於某一單位參加勞保。
因此不是A退保接著B加保的問題
見前
柯文哲競選辦公室工作人員
又不是適用勞工保險條例第六條等規定之強制投保
是用第八條自行投保
之前有跟學校保的話
柯文哲再有保的話當然就重覆投保勞保
只是金額累加到上限嘛
我以前記得是這樣
法律又沒強制人家柯文哲要投保勞保
柯文哲不保
你能怎樣樣
咬他啊
甚至
重覆投保還可以細分成跟職業工會保還有跟以雇主為單位投保的問題
嘿嘿嘿
啊
靠北
柯文哲下午二點半在信義誠品有簽書會
幹
下了一陣雨
發廢文發到來不及了
撤退
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