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FB] 吳祥輝 提告Ptt鄉民ubcs + 求償200萬

作者: ivorysoap (ivorysoap)   2018-08-29 00:28:02
: 結果被釣起來的人還說他沒念書
: : 大家晚安,我是要被847先生告妨礙名譽的苦主UBCS本人...
: : 很想請847先生「拜託,只要讀一點點書就好了啦!」、「Google不到第三頁就會看到。」
: : https://goo.gl/EqKWEg
: : 第 二十七 章 妨害名譽及信用罪
: : 第 310 條
: :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
: :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 :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
: : 罰金。
: :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
: : 關者,不在此限。
: : 第 311 條
: :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我比較想知道
在自己明知自己不犯法的情況下
被人家告了
那...
要不要跑警局跟偵查庭?
還是說
就算明知對方一定告不成
但偵查庭傳了不去就會被通緝?
如果不能不去..
你一跑警局跟偵查庭你就輸了啊...不起訴是有屁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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