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條命換休職1年?員警連犯7大錯害人上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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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板橋區員警粘峻碩2013年偵辦超商遊戲光碟被竊案,認定男子陳經國涉嫌偷竊,但
陳提出案發當時的不在場證明,有發票還有超商錄影,粘峻碩不予採信將他移送,檢察官
詹騏瑋也順著起訴,陳男不堪受辱,自覺有冤難伸,上吊身亡。全案經公懲會審議後,認
定員警粘峻碩犯下7項過失,判休職1年,檢察官騏瑋的處置則尚在審理中。
案發地點在新北市板橋一處超商,員警粘峻碩接獲報案,前往調閱監視器,認定陳經國涉
嫌偷竊遊戲光碟。陳堅決否認,並提出當時人在其他超商購買商品的發票,還調出監視器
影像,試圖證明清白,但粘峻碩不願相信,堅持將陳法辦。
公懲會審理後,認為粘峻碩犯下7項錯誤,第1項是先入為主,不當認定竊嫌為陳建國;第
2項是未提示贓物翻拍照片給陳建國辨認,且照片說明欄中,竟註記陳建國警詢筆錄沒有
的內容;第3項在起獲疑似失竊遊戲光碟包裝空盒,未依法扣押及製作勘驗筆錄,亦未依
規定保管存放;第4項是未深入查證陳建國所提統一超商發票之不在場證明,且未將該發
票附卷隨案移送,更未將陳建國不在場證明供述記明筆錄;第5項為隨案移送的翻拍照片
,有3分之1(6張照片)錯植時間,形式上使人誤認陳建國並無不在場證明,有誤導檢察
官心證之虞;第6項是未將便利商店失竊時的監視錄影畫面隨案檢送,經檢方二次稽催才
補送;第7項是案發時便利商店及攸關案情研判的路口監視錄影畫面,未全部妥適保全隨
案移送。
公懲會認定,粘峻碩沒有秉持客觀中立立場,對於陳建國的不在場證明,完全沒有記載於
筆錄當中,且添加筆錄中原本沒有的話語當作證據,加上將照片錯置時間,試圖引導檢察
官做出錯誤心證,並製造陳經國棄置贓物的錯誤印象。
監察院調查發現,陳經國提出的不在場證明,從兩間不同超商的監視錄影中,可看出真正
竊嫌從走路姿勢到服裝,髮色,都與陳經國不同,但粘峻碩卻忽略此重大差異,堅持認定
陳經國就是犯嫌,於是在6月8日對粘峻碩提出彈劾,公懲會審理後,認為粘峻碩平時工作
表現尚佳,判休職1年以示懲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