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暫任校長」 台大生聲請被駁回
2018-08-31 23:48聯合報 記者王聖藜、陳宛茜、林良齊/台北報導
https://udn.com/news/story/6928/3342494?from=udn-catebreaknews_ch2
台大校長人事案膠著,王宗偉等台大學生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聲請假處分,希望讓校長當
選人管中閔在爭訟確定前暫任校長;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查認定,王宗偉等非法律上利害
關係人,有請求權人是台大,裁定駁回。可抗告。
合議庭雖駁回學生們聲請,但裁定中也指出,依大學法規定,教育部聘或不聘任管中閔,
已直接對外發生法律效力,是行政處分。裁定理由等於否決教育部先前稱,拔管公函是「
內部職務指示」而非「行政處分」的說詞。
針對管案假處分遭駁回,王宗偉表示,將等律師收到法院裁定後討論並提出抗告。台大表
示不會有進一步行動,靜待訴願結果;教育部則表示沒有意見。
台大校長遴選委員會一月五日選出管中閔為新任校長,教育部五月四日以公函指遴選委員
會的組成及遴選程序不符正當行政程序,應重啟程序,台大至今無校長。
台大六月四日發聲明表示,遵行臨時校務會議決議,對教育部未能依大學法規定聘任新校
長,表達遺憾與強烈異議;並於當天委請律師提出訴願,以釐清法律爭議。
王宗偉等人則聲請於相關訴訟確定前,先以「暫時狀態」命管中閔為校長。
王宗偉等主張,教育部拒絕聘任管中閔已掏空大學自治,台大沒有校長,會對學生造成損
害。
教育部代表出庭表示,管中閔無法就任的公函是行政審查,屬於內部職務指示,非行政處
分,且學生不是法律上的利害關係人,欠缺訴訟當事人格,況且,王等人也未舉證管中閔
不上任會對台大有何難以回復的損害,或者有急迫危險性。
裁定指出,王宗偉等人並未因教育部是否准聘管中閔,而有權益及法律的利益受損害;提
起行政爭訟,須有權利保護的必要,即具有法律上值得保護的利益,至於事實上、經濟上
、情感上的利益並不屬於權力保護範圍,本案台大學生並無提起行政訴訟之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