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FB] 吳音寧:攸關體制,我會遵守法規 不去議會

作者: ulycess (ulycess)   2018-09-02 00:33:49
※ 引述《KingKingCold (お元気ですか?私元気です)》之銘言:
好心提醒一下
: 議事規則說的是"市府持有公股之民營事業負責人,得拒絕出席議事代表質詢議程",
台北市議會議事規則沒有這條,這是你自己編的
吳音寧引用的法律規定大概是這樣子
地方制度法49條第二項規定議會可以邀請非一級機關單位主管備詢
(大概可以想成台北市警察局局長是一級,派出所所長是二級主管)
台北農產運銷公司並不是台北市政府的行政單位或行政機關
另外臺北市政府投資事業管理監督自治條例第9條第二項明確規定
市政府資本額未超過百分之五十之投資事業,其總經理或董事長如係本府股權代表,經市
議會邀請應列席報告;如二者均非市政府股權代表,由市政府指派股權代表一人列席報告

因此吳音寧主張不管依照地方制度法還是自治條例
台北市議會都沒有邀請我出席備詢的權利
既然沒有權利,依照依法行政原則,非依法律發出的邀請即是違法邀請
依法不應出席
個人意見是或許比較可行的做法是類推憲法67條第二項
立法委員得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到會備詢
(釋字325有說獨立行使職權仍不得邀請就是了,例如法官,監察委員等等)
或是主張台北市政府將公權力委託給台北農產運銷公司
因此應該要類推行政機關或單位之類的
講到類推的話我知識淺薄,頂多提個建議
但是連我自己都覺得這個建議應該是有問題的......
: 換句話說,妳出席不違法,妳不出席也不違法,
: 結果吳音寧講得好像出席議會備詢等於違反議事法規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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