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ulycess (ulycess)》之銘言:
: ※ 引述《KingKingCold (お元気ですか?私元気です)》之銘言:
: 好心提醒一下
: : 議事規則說的是"市府持有公股之民營事業負責人,得拒絕出席議事代表質詢議程",
: 台北市議會議事規則沒有這條,這是你自己編的
其實你不講還好,你一講,我替王王冷查了其他的
http://www.tcc.gov.tw/cp.aspx?n=BA417F1C2D544224
台北市市議會議員質詢辦法
依據質詢辦法第二條,市政質詢有兩種
一種是「市政總質詢」,另一種是「業務質詢」
市政總質詢由市長負責答覆
而業務質詢雖然由有關單位首長負責答覆
但問題的範圍,是可以包含市政府所屬各局處會及公營事業機關的業務
今天議員要對市場處進行質詢,合法。
那我請問,今天市場處為了回應議員的質詢,需要北農公司的資訊。
這資訊北農公司卻拒不提供。
這種不合作的態度,使得市政府沒有辦法回應議員的質詢。
請問你要市場處怎麼做?用說謊的用編的回應議員質詢嗎?
還是請最了解業務狀況的人去說明?
台北市政府與農委會各持股22.76%並列北農最大股東,
這兩位最大法人股東
都要求總經理到特定場所(即使是議會)說明業務狀況
退萬步言,若北農真的只單純是一民營公司
請問哪間民營公司的總經理可以不甩董事會指派的業務?
當然啦,如果農委會要翻臉不認,說沒要求吳音寧出席議會備詢
農委會自己想替吳小姐扛下這個鍋也是可以,
不過這會讓大家的觀感從吳大小姐鬧鬧脾氣,變成民進黨的政治責任。
: 吳音寧引用的法律規定大概是這樣子
: 地方制度法49條第二項規定議會可以邀請非一級機關單位主管備詢
: (大概可以想成台北市警察局局長是一級,派出所所長是二級主管)
: 台北農產運銷公司並不是台北市政府的行政單位或行政機關
: 另外臺北市政府投資事業管理監督自治條例第9條第二項明確規定
: 市政府資本額未超過百分之五十之投資事業,其總經理或董事長如係本府股權代表,經市
: 議會邀請應列席報告;如二者均非市政府股權代表,由市政府指派股權代表一人列席報告
: 。
: 因此吳音寧主張不管依照地方制度法還是自治條例
: 台北市議會都沒有邀請我出席備詢的權利
: 既然沒有權利,依照依法行政原則,非依法律發出的邀請即是違法邀請
: 依法不應出席
在這裡引入依法行政去做解釋從頭到尾就是錯誤的
我知道你要說的是,在依法行政的積極面上,
行政機關的行為必須依照法律做出行政處分
但是台北市議會是行政機關嗎?
台北市議會邀請吳小姐列席的行為是行政處分嗎?
首先,只有行政機關才適用依法行政原則,
台北市議會並不是行政機關,而是民意機關
對民意機關你講三小依法行政?
還是你要主張民意機關在質詢時邀請有關人士列席是行政處分?
這到底哪來的法學大發現?????
讀書喔,真的要讀透,不要跟馬先生一樣,
拿著一招依法行政,就以為刀槍不入。
吳音寧拒絕出席,
頂多是消極不違反自治條例
但不等於,議會「不能」對吳小姐發出邀請,這其一。
其二,北農公司使用公共資源,管理公共事務,
具有濃厚的公益性,應受公眾監督
相關討論可參考
我個人的前文(#1RYdzfSk)
binshin大的文(#1RYei2OE)
uka123ily大的下方推文(#1RYh1yuO)
已有很多討論
如果你認為北農公司毫無公益性,請發文,敝人期待閣下高見。
: 個人意見是或許比較可行的做法是類推憲法67條第二項
: 立法委員得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到會備詢
: (釋字325有說獨立行使職權仍不得邀請就是了,例如法官,監察委員等等)
: 或是主張台北市政府將公權力委託給台北農產運銷公司
: 因此應該要類推行政機關或單位之類的
: 講到類推的話我知識淺薄,頂多提個建議
: 但是連我自己都覺得這個建議應該是有問題的......
覺得不能類推
結果哪邊不能類推都講不出來
你來亂的?還是來帶風向的?還是你連類推適用是什麼都不知道?
法有明文,當依法律,但當法律規定有所闕漏,
才能類推適用相似之法理。
你說不能類推,前提是台北市議會議事規則已有明文
「議會不得邀請市政府資本額未超過百分之五十之投資事業負責人列席備詢」
麻煩閣下自己去翻翻台北市議會議事規則
有這條嗎?
根本沒有!
今天北農一個用公家的錢、用公家的地、用公家的地上物
主要股東結構,第一農委會,第二台北市政府,
第三各地農產經銷商,第四各縣市農會
具有調節菜價功能、負有公平交易任務、供應民生必需農產品
一個有這種公益任務、使用公共資源的團體,
結果不用受到民眾的監督,合理嗎?
不用想也知道不合理,這種應規定而未規定的事項,
就是法律漏洞
我想請問啦,這樣是哪邊不能類推適用?哪邊有問題?
好啦,您法學大師說不能類推適用,
那請問您行政程序法讀過沒
行政程序法第二條第三項,受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或團體,
於委託範圍內,「視為」行政機關。
除非您要說,調節菜價不是公權力,公平交易不是公權力
供應民生必需農產品不是公權力
正常來說,菜該賣多少是市場決定啊,可以是你一個民營公司決定嗎?
這種民營公司,有沒有違反公平交易法啊?
啊,不是,原來背後就是政府嘛!
反正用公司組織型態逃避人民監督這種東西也不是只有北農啦
只不過,有些人拿著明知是有法律漏洞的東西
沾沾自喜主張自己可以不用備詢。這符合社會正義嗎?不覺得丟臉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