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FB] 陳為廷支持廢死! 台灣同中國靠殺人統治?

作者: hamasakiayu (ayumi)   2018-09-04 11:40:14
※ 引述《basketba11 ( )》之銘言:
: 卦點:死刑犯寫了一封信告訴法務部:「我想死」,法務部:「哇太好了就讓他死」。這
: 到底是什麼邏輯?口口聲聲喊台灣中國一邊一國,但都靠殺人在統治,價值倒是一
: 樣。邱顯智發表以上觀點,陳為廷深感認同,轉錄分享。
: 內容:https://www.facebook.com/a102579/posts/2231549656861174
: 早上才收到鄭性澤案的刑事補償判決書,下午開會到六點,一出來同事就告知,法務部執
: 行死刑,實在令人錯愕。
: 正因為2006年到2010年台灣沒有執行死刑,鄭才得以逃過一劫,等待救援的機會,最終能
: 得到平反,走出看守所。
: 你永遠不會知道,今天執行的人,判決書是不是有甚麼問題,因為那些人,每個"看起來就
: 像可以殺的樣子"。
這種說法完全把法律審理程序當作無物
只要法務部長想,就可以執行槍決一樣
這明顯昧於現實
今天你說有可能誤判
那麼應該就是往如何減少誤判的方向進行
今天怎麼會因噎廢食廢掉刑罰?
且台灣死刑的判決成本是非常高昂的
我們救濟手段也是非常豐富
若非如此
上述這些人根本也沒有放出來的可能性
那麼,在這個基礎之上
那裡還需要補足程序與救濟手段
可否請廢死先行說明一下?
且討論極低機率的誤判
到底有沒有意義我也很懷疑
因為誤判是兩面
有可能人是清白,被誤判而槍決
也有可能人是該永遠隔絕於社會的兇手
我們卻誤判讓牠逍遙法外
讓更多人受害
如此
這樣討論根本就不具意義
應該回歸每個個案
到底有甚麼證據程序不完備的地方
由廢死方提出
真的都找不到半樣了
到底憑啥可以斷定所有死刑犯都是冤罪?
三審一堆法官檢察官都看過證據覺得該判死刑
你們憑什麼證據說不該判?
就數據說明
台灣冤罪率遠遠低於再犯率
同樣是台灣人的生命
為什麼在廢死人的眼中
罪犯的價值總是高於一般人?(有沒有高於法律人或者是左派知青我就不知了)
: 鄭性澤、徐自強、蘇建和,哪一個當初不是如此?
: 而簽下執行令的人,根本連這人長甚麼樣子都沒看過。
: "這是他自己寫信來說希望求處死刑的!"
: 貪生怕死是人的天性,一個人寫信給部長,說拜託讓我死吧,居然收到這封信的人,不會
: 覺得寫信的人是不是有甚麼問題,反應居然是,
: "哇,太好了,既然既然寫信來求死,那就讓他死吧!!"
不是說死刑是最不人道的嗎?
結果一個想死的人,順從他的願望讓他死
怎麼看都比不想被關,然後要關他二十五年來得人道多了
: 這樣執行死刑還需要由刑事訴訟法規定,給法務部長審核嗎? 是不是交給收發室就可以了
: ?
其實真的問我
我還真認為是收發室搞定就好
到底為什麼要讓行政權的代表法務部長
可以透過自己一己之判斷
且不用交代任何原由
提出任何證據
只要他爽
就可以將經過完整的法律訴訟審判程序
與完成所有的救濟手段的死刑判決
無限期的擱置在那裡?
且變相的執行
法院沒有裁判的刑罰─無假釋無期徒刑
請問這樣合理嗎?
行政權未免也擴張太多了吧
法務部長可以自己幫人改刑罰內容
我就問,憑甚麼?
主官裁量權這麼大?
今天法務部長執行死刑令
其實是完成刑法的訂定的刑罰
讓這個刑罰得以執行
本該是非常正常的事情
放在廢死身上就是異常
有事嗎?
: 馬政府也是執政了兩年後,開始執行死刑。殺人衝民調如果有用,馬政府的民調應該是要
: 越來越高才對。而且要用到這招,是不是也太悲哀了。
這點我支持
不該為了衝民調而執行
應該規定在死刑判決後一段時間就強制執行
因為法務部長未能提出合理疑慮
本來就該讓刑罰執行
否則今天收發室偷懶沒收信
或者警察不想移送
僅僅是因為一個環節有人不想克盡職責
我們連罰金與自由刑都不要執行嗎?
想來也不是的
: 世界上執行最多死刑的國家是中國,每年殺了好幾千人,結果死刑犯被殺掉之後,過了幾
: 年,才發現"亡者歸來", 殺人案的被害人根本沒死,而被告已經槍斃了。
: 因為九七將近,香港也在1993年廢除死刑。台灣跟中國,一邊一國,應該在價值的立場上
: ,要越來越遠,而不是跟中國一樣,靠殺人在統治。
美國也一堆地方再搞死刑
日本前陣子才清理掉一批感覺舒爽
誰她媽跟你中國一國?
更別提
其實中國死刑的配套措施還比台灣完備
人家還有死緩
台灣那個無假釋無期徒刑在哪?
先搞好配套再廢除死刑對你們這些傢伙到底有甚麼障礙?
為啥要為了你們一毛錢都不值的正義
讓多數人的權益受到影響?
你們廢死比較偉大嗎?
: 大法官都解釋了同婚還是不通過,然後又開始回到週五殺人週末,一樣出來說明的還是馬
: 朝時代就當法務部次長陳明堂,怎麼好像不是2018年?
我在板上說過多次
我希望就算不把法務部長的主官裁量權拿掉
合理的作法
也應該規定一定期限之內(譬如一個月)
法務部部長必須要針對各案提出不執行死刑的理由(須公告上網)
提出具體證據、程序之瑕疵送回法院
再由法院提出認定(一樣有時間限制)
若認定有理
重啟裁判程序
若認定無理
法務部部長必須一樣在一定期限之內重提疑慮
且新提內容不得跟歷屆部長所提內容相同
若法院判定相同
就該在更短的期限之內補件(補件以三次為限)
否則就視同放棄主官裁量權
進行死刑程序
我知道
這樣還是可以透過無限提案的方式
不但延長死刑執行
但無妨
因為這樣才是真正意義上
對個案狀況提出最後補救
而不是把案子放在那邊無限擺爛
而同時我們才更清楚法務部部長的水準高低
如果今天他是為了自己宗教因素
而拒絕執行死刑
那很明顯的無法勝任職位
如果提出理由當人民都白癡
我們更可看出提出者的腦袋有洞
如果提出的有理有據
那最好
更可以完備整體程序
讓誤判機率降低
但是
這麼簡單的事情
也不過就是43個案子
法務部多請幾個秘書應該就能搞定
為什麼不給這些廢死心中清白無瑕的死刑犯們
一個洗冤昭雪的機會?
因為法務部部長很忙?
因為法務部部長官大學問大,不需要提理由?
甚麼邏輯
歡迎廢死法律人提供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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