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關鍵評論網-因對方外遇而離婚,得否主張

作者: cloudgoose (雲雁玉緹)   2018-09-08 23:01:47
心得:
其實離婚在現在這個社會上,有越來越多的趨勢,到底要怎麼合法主張自己的權益,除了自
己有修習法律之外,要不然就是諮詢律師會得到比較專業的意見。
標題:關鍵評論網-因對方外遇而離婚,得否主張損賠
新聞內文:
因對方外遇而離婚,能夠主張損害賠償嗎?
賴佩霞律師
無過失的夫妻一方若遭逢他方有外遇的情形,若向法院訴請裁判離婚時,除了一般常見因配
偶權遭受侵害的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外,尚有《民法》第1056條的規定可以同時引用,提醒大
家在引用上別忘了同時主張第1056條的規定。
律師,我的另一半有外遇,我覺得很痛苦,想跟對方離婚。除了可以主張配偶權受侵害,還
可以同時主張《民法》第1056條的離婚損害賠償嗎?
關於配偶權受侵害的請求權基礎
諮詢時,常常聽見當事人表示,因為配偶有外遇,而感到精神痛苦不堪,此時,法律上對於
配偶發生外遇情形的一方,究竟有什麼樣的保障呢?
目前多數的實務見解認為,所謂的婚姻是指配偶間以緊密共同生活等目的,所形成法律上、
社會上之制度性親密結合關係,並屬於《民法》第195條第3項保障之身分法益(最高法院55
年台上字第2053號判例意旨參照)。
換句話說,假設第三人與一方配偶間之行為,已經足破壞婚姻關係中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
幸福,他方配偶就可以依《民法》第195條第3項等規定,向第三人及一方配偶請求非財產上
的損害賠償。
在這邊要特別提醒大家的是,侵害配偶權的行為,並不以通姦行為為限,假設夫妻任一方與
第三人有逾越男女社交禮儀範疇的行為,例如:配偶與其他異性親密牽手相依、親暱接吻擁
抱、深夜與其他異性無正當理由單獨共處一室等,都會被認定已逾越社會通念所能容忍範圍
,都會構成前面所說的侵權行為。不過,詳細情形還得要個案具體認定,並非是只要一有上
述的情形發生,就一律構成侵害配偶權的事實。
從上面的說明,我們可以知道,一方配偶發生外遇的事實本身,也同時構成侵害民法保障的
配偶權,因此這部分的損害賠償請求,就是所謂的「離因損害賠償」。
《民法》第1056條獨有的規定:離婚損害賠償
立法者考量到,一方配偶因為有外遇的情形而導致雙方婚姻破裂結局,此時他方配偶依照離
因損害賠償第1056條規定,可以請求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讓我們來看一下1056條的規定:
夫妻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受有損害者,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損害賠償。前項情形,雖
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以受害人無過失為限。
從上面的規定,我們可以清楚瞭解,倘若夫妻之一方並無過失,但是因法院判決離婚而受有
非財產上的損害,也就是一般俗稱的精神慰撫金,那麼就可以依照1056條規定請求非財產上
的損害賠償。
《民法》第1056條與第195條競合時的處理
「律師,依你剛剛的解釋,因為外遇而配偶權受侵害的一方,若其實可以同時依照《民法》
第195條和第1056條的規定請求損害賠償囉?」
沒錯,依照目前實務見解,認為第195條和第1056條這兩個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性質、構成要
件、所生損害之內容及賠償範圍均不相同;所以雖然這兩個請求權是基於同一個通姦之事實
所產生,但仍難謂有請求權競合之情形,應得分別請求通姦之配偶賠償損害(最高法院103
字台上字第2253號判決意旨參照)。
因此,無過失的夫妻一方若遭逢他方有外遇的情形,若向法院訴請裁判離婚時,除了一般常
見的《民法》第195條因配偶權遭受侵害的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外,尚有《民法》第1056條的
規定可以同時引用,提醒大家在引用上別忘了同時主張第1056條的規定喔。
新聞網址:
https://goo.gl/1VQvh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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