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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
2.完整新聞標題:
北海劣油案逆轉 二審改判全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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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楊思瑞台南10日電)民國103年爆發的北海油脂公司涉嫌將飼料用油混製成
食用豬油案,公司負責人夫婦在一審分別遭判4年6月、4年徒刑。二審的台南高分院今天
改判無罪,全案仍可上訴。
台南地檢署起訴書中指出,協慶公司、北海油脂公司負責人呂青協、呂黃麗華夫妻涉嫌指
示不知情員工,將不可食用的飼料油、牛油、「皮碎油」(製作豬皮革前所刮取的低劣皮
下油脂)混攙入公司自行榨取的粗油,再經精製假冒為可供人體食用豬油,在國內及香港
地區販售,獲取龐大不法利益。
台南地方法院在105年依詐欺、違反食安法等罪嫌,判處呂青協4年6月、呂黃麗華4年徒刑
。經上訴至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合議庭下午宣判,原判決關於有罪部分均撤銷,協慶
公司、北海油脂公司、呂黃麗華、呂青協均無罪。
判決書指出,檢察官及一審主要是依一名證人證詞,認定被告等曾經指示抽取飼料油,攪
拌自行榨取的粗油後製造食用油。合議庭調查後,認為證人屬資淺員工,對於打油、輸油
,甚至油槽內的油品來源、種類並不清楚,懷疑證詞是否屬實。
判決指出,合議庭調查後認定北海公司曾出借油槽給其他貨主寄放飼料油,貨主進口的飼
料油多數是「魚油」。而台南市政府衛生局採樣北海公司的成品檢驗結果,只檢測出「豬
」、「雞」,沒有「魚」、「牛」成分;另外,在比對數量後發現,北海公司並沒有將自
行進口的飼料油及牛油混製成食用豬油。
高院判決指出,依國家標準,食用豬油的品質檢驗規範,僅需健康、無病的豬屠體熬製而
成的豬脂產品,即為合法許可的豬脂產品。被告所購買的皮碎油,是以健康、無病豬隻的
豬皮上油脂作為熬製食用豬油原料,並非不可供人食用的油脂,應認定符合法律規範,不
能科處罪刑。(編輯:孫承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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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cna.com.tw/news/firstnews/201809105007-1.aspx
5.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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