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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擊老師擦撞提醒「撞到人」 大叔半年後竟衰挨告
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2548340
鄭姓老師4月開車與騎腳踏車的學生發生擦撞,
當時開進口轎車的王姓男子見義勇為,
告訴鄭男「撞到人」應等警方到場、打電話報案。
豈料過了快半年,鄭男與學生和解後,竟到警所想對王男提告誣告,
供稱是學生撞到他,不是他「撞到人」,這一「撞」讓他心裡很不舒服快半年,
提供王男「高、富、帥」特徵,請警方找人提告,
王男被警方通知後衰稱,這樣以後誰敢報案!
今年4月間,一名學生騎腳踏車行經主幹線與支線十字路口,
遇到開車在支線上的鄭男,鄭男沒有停等、學生也沒有減速,兩人發生擦撞。
王男剛好經過,
他告誡鄭男,「撞到人」應該要等警方到場,並及時通報警方,
沒想到過了快半年,他卻吃上官司,原因是鄭男與學生和解後,
認為「撞到人」一詞讓他心理很不舒服,想對王男提告,
但鄭男只記得王男開進口轎車,經濟應該不錯,
年約30多歲,身高180長相還相當瀟灑。
警方循「高富帥」與車輛特徵,調閱出王男戶政資料讓鄭男指認,
這時才發現鄭男口中的30多歲「高富帥」,其實是年近半百的「歐巴」。
王男得知後聲稱,他說的「撞到人」,並不是真的撞到人,而是指車禍,
車禍等警方來這應該是常識,認為很衰。警方指出目前已經通知王男製作筆錄。
警方指出,刑法169條「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
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在實務上見解上,誣告的定義是明知對方無意,
卻故意向司法機關提告,警方無法判斷王男是否涉罪,訊後會將全案函送地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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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姓老師: 「撞到人」一詞讓他心理很不舒服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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