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
入獄前從事餐飲業陳男,2016年經友人介紹認識年僅12歲餘少女,兩人成為男女朋友,同月
經她同意後在屏東縣某民宿嘿咻兩次,分手後,少女跑到台北市因從事性交易被逮捕,法院
裁定收容後,也供出陳男曾與她嘿咻,台中地院依姦淫幼女罪2次判刑3年10月。
台中地院判決書指出,高中學歷的陳男(20歲),被捕入監前從事餐飲業,沒想到兩年前吃
到幼齒,今年被逮捕入獄,法官發現當年認識該女,明知該女才12歲未滿13歲,性自主能力
及判斷力均尚未成熟,為滿足個人性慾與她發生性行為,嚴重影響她的身心健康與人格發展
,行為實屬不該。
法官考量他與少女分手後,有正當行業,被捕後始終坦承犯行,但迄今未與被害人及其家屬
達成和解,予以賠償損害,但考慮他先前亦有對未滿14歲少女性交之類型犯罪,經法院判處
罪刑確定,本案行為時僅18歲,判處3年10月徒刑。
少女與陳男分手後,輾轉到台北因從事賣淫被逮捕,台北地院少年法庭裁定收容,由社工給
于輔導,她又供出其前男友陳男也與她嘿咻,消息傳到台中來,少女母親向台中地檢署提告
,全案移由台中地檢署偵辦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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