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的操作分為兩個方面
一、吳祥輝跟三立用柯文哲去過中國,有去中國談過器官移植
=> 柯文哲有活摘器官或是叫中國醫生活摘器官
二、童文薰人權律師指稱柯文哲及台大醫療團隊用葉克膜在台灣台大進行活摘器官
這是兩個不同方面的事。
一的部分。
伊森說的是
1、柯文哲去中國接洽器官移植的事。
2、柯文哲拿到折扣價(伊森每一次專訪都會提這點,可是我覺得這點完全不重要)
3、柯文哲跟中國醫生把酒言歡
4、柯文哲被告知器官來源來自法輪功
5、柯文哲制訂了一套sop 設法阻止,但是中國醫療體系沒有接受。
昨天的訪問其實還是在這個內容上打轉。
但是伊森在書裡,在聽證會裡,在任何訪問裡,從來沒有說過
「柯文哲有仲介器官移植」
而有心人的操作就是
「因為柯文哲知道器官移植來自法輪功========>因此他有作器官仲介」
呃,其實我也知道器官移植來自法輪功,所以我也有作器官仲介???
看到這篇文章的ptt使用者幾乎全都知道這個事實,所以你們都犯了滔天大罪??
說到底,要指證柯文哲有作器官仲介,一定要有相關的證據。
但是看來看去都沒有。
退一萬步說,假設伊森真的開口說「他有作器官仲介」
那麼他也要拿出證據來。
二的部分
昨天在看專訪時,我其實內心充滿疑惑,因為該人權律師強調的是
「供體(我第一次聽到這個詞)被宣布死亡,而且家屬同意器官移植
但是家屬沒有同意使用葉克膜,所以柯p很可怕!!」
???????? 放個黑人問號
首先,根據人體器官移植條例,台灣對人死的定義採心死說跟腦死說
不過以人體器官移植來說明定可用腦死說。
也就是「不可逆的昏迷」(Irreversible Coma)
第 4 條
醫師自屍體摘取器官施行移植手術,必須在器官捐贈者經其診治醫師判定
病人死亡後為之。
前項死亡以腦死判定者,應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規定之程序為之。
再來,判定死亡者跟移植手術者必須是不同人
第 5 條
前條死亡判定之醫師,不得參與摘取、移植手術。
也就是說,當人被判定死亡後,才能進行摘取移植手術。
既然人已經死了,那麼用葉克膜不用葉克膜有差嗎?
律師強調「家屬沒有同意所以不能用」,呃,那我想問的是
葉克膜作為一個可以更好保存器官完整體的器具,難道需要家屬或本人事前同意?
那用什麼刀切割用什麼容器裝是否也要得到家屬同意呢??
今天,假設哪個醫生。
1、明明人還沒死,甚至還有知覺就判定死亡。
2、判定死亡後這個醫生就開始活摘器官,即使人還沒死。
3、為了器官移植所以使用葉克膜。
那問題就大了,但是我相信台大沒有哪個醫生敢膽子大成這樣。
因為剛剛說了,台灣不允許死亡判定的醫生來作器官移稙
所以假使真的有這個情形,那就不是一個人能做,要兩個人,不,整組台大團隊的人
都「明知人還沒死然後活摘器官」,想想就好恐怖。
然後他們冒著天大的危險,包括被判刑,被罰款,被取消醫事人員資格
只是為了要活摘器官,那麼一定有天大的利益吧,偏偏
第 12 條 任何人提供或取得移植之器官,應以無償方式為之。
好啦,所以說,這些醫師不但違反了所有的器官移植準則
他們還「非法的」跟病患收取高額的費用。
而這不可能在醫院看不見的地方進行,因此,結論是=>>
【【整個台大醫院收了鉅額費用作活摘器官的事!!!!!】】
除非如此,不然很難想像哪個醫生敢這麼作,對他有任何好處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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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過頭來說,今天最有趣的事,從兩方面指證柯文哲的最重要間接「證據」
都是柯文哲的自證。
一、來自柯文哲跟伊森訪問的「自白」,並且再三確認。
二、來自柯文哲發表在國際醫學期刊上。
假設柯文哲覺得他作的事情是犯罪行為,或是在醫學倫理上有問題的行為。
他會笨到用這麼公開的方式「承認」他有犯罪嗎?
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