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政院:張天欽各別行為 無權嚴厲監督獨立

作者: washi54 (大尾魯蛇)   2018-09-13 17:05:47
※ 引述《autoimmune (..)》之銘言:
: 政院:張天欽各別行為 無權嚴厲監督獨立機關
: 中時
: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180913002474-260407
: 促轉會轉型正義轉到打擊政敵選舉之上,讓全
: 民無法接受。行政院發言人Kolas Yotaka表示
: ,此單一事件或個人各別行為,行政院給予強
: 烈譴責,至於是不是要整體全盤來過重洗牌,
: 事涉重大;由於促轉會是獨立機關,行政院沒
: 有權力嚴厲督導,所有的權責都在促轉會主委
: 黃煌雄身上,政院希望黃煌雄負起責任進行檢
真的喔?
可是我們看看大法官第613號解釋理由書是怎麼說的:
立法院如經由立法設置獨立機關,將原行政院所掌理特定領域之行政事務從層級式行政體
制獨立而出,劃歸獨立機關行使,使其得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自主運作,對行政一體
及責任政治即不免有所減損。惟承認獨立機關之存在,其主要目的僅在法律規定範圍內,
排除上級機關在層級式行政體制下所為對具體個案決定之指揮與監督,使獨立機關有更多
不受政治干擾,依專業自主決定之空間。於我國以行政院作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之憲法架
構下,賦予獨立機關獨立性與自主性之同時,仍應保留行政院院長對獨立機關重要人事一
定之決定權限,俾行政院院長得藉由對獨立機關重要人員行使獨立機關職權之付託,就包
括獨立機關在內之所有所屬行政機關之整體施政表現負責,以落實行政一體及責任政治。
行政院院長更迭時,獨立機關委員若因享有任期保障,而毋庸與行政院院長同進退,雖行
政院院長因此無從重新任命獨立機關之委員,亦與責任政治無違,且根據公務員懲戒法第
四條第二項規定,行政院院長於獨立機關委員有違法、失職情事,而情節重大,仍得依職
權先行停止其職務,因行政院院長仍得行使此一最低限度人事監督權,是尚能維繫向立法
院負責之關係。
ㄟ? 怎麼現在行政院跟大法官在民進黨執政時候做出的解釋意旨不一樣啊?
通傳會跟促轉會不都是獨立機關嗎?
看來行政院狠狠打臉大法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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