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爆卦] 中選會拒收以核養綠補件 黃士修絕食抗議

作者: ulycess (ulycess)   2018-09-14 10:26:23
※ 引述《violetking (夢想就在前方(♂))》之銘言:
: 你要不要先搞清楚,施行細則是主管單位自己定的,你拿來當法源?
: 先訂個法說你能補才能補,球員兼裁判嗎?
呃,施行細則一般來講是法律授權給主管機關訂立
所以還是一種法律(術語叫法規命令)
不過我瞄了一下實施細則沒講到13條就是了
: 還有要搞清楚,侵害人民的行為才是需要法律保留。
: 對人民有利的行為,通常是不需要法律保留的。
其實公法領域上會分別過2關
一個是形式合法性
一個是實質正當性
先過了形式合法性才有討論實質正當性空間
比較不懂的人會兩個混在一起講
你的說法是法律沒有規定不能這樣
但是其實有公投法13條的規定在
所以現在的問題是13條能不能解釋成你的看法
這是法解釋學上的問題
: 況且你拿個適用於「審查後」給人民補件機會(對人民有利)的規定。
: 去限制「審查前」人民補件的行為。除了私心以外,你要用啥正當目的?
: 今天不給補件,可能的下場,就是事後審查未過,還是要給補件機會。
現在的爭點是連署書能不能分批送???
黃先生認為可以
中選會認為第二次送連署書就是13條的補提,應審查第一次送的連署書後有不足情形,經
通知才能補提連署書,不能主動補提
所以是法解釋學的問題
什麼是「補提」
需不需要領銜人主觀上認為是補提才是補提
還是客觀上第二次送連署書就是補提
這個給你們戰
我只是說要戰什麼而已,不想參戰XD
: 但是卻來不及綁大選,中選會還是要職權再辦一次公投。
: 這是全國公投,到時候租場地、請人又是花上億。
: 相對的此時給予補件,中選會只是一個收件動作,把多的3萬張計算完。
: 再送戶政機關查驗。哪個成本較高?
: 還是中選會根本不在意成本?
這邊是實質正當性的問題
現在的問題是公投法13條要怎樣解釋的問題
如果解釋出來就是要多花錢
就算不應該多花錢有正當性
但是法律規定要多花錢就是要多花錢
只有在很例外的情形下
法律的規定造成不好的情形,法律本身會無效(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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