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爆卦] 中選會拒收以核養綠補件 黃士修絕食抗議

作者: violetking (夢想就在前方(♂))   2018-09-14 11:54:03
http://www.rootlaw.com.tw/LawArticle.aspx?LawID=A040280000002800-1070226
公民投票法施行細則第四條
本法第三條第三項所定辦理公民投票期間,由本會定之。
〔立法理由〕本法第三條第三項公民投票期間之決定機關。
公民投票法第3條(主管機關)
  全國性公民投票之主管機關為中央選舉委員會,並指揮監督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
會辦理之。
  地方性公民投票之主管機關為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
  各級選舉委員會於辦理公民投票期間,得調用各級政府機關職員及公立學校教職員辦
理事務。受調用之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受遴派之政府機關職員、學校教職員,無正當理
由均不得拒絕。
公投法施行細則自己寫法源就是公投法第3條第3項。
我是看不出來,第3條第3項怎樣推出來中選會可以訂截止期間不收件的。
要打臉之前請把法條看清楚。
還有行政法是用來規範行政機關的,不是用來規範人民的。
行政行為審查要先形式審查形式合法性,
是要去審查有沒有符合法律保留與授權明確性。
通過後,才去審查行政行為是否符合實質要件與一般抽象原則。
你去看他定的施行細則,和引用的授權法規,符合授權明確性嗎?若是沒有授權合法嗎?
沒有法律授權,就不是合法的法規命令,性質最多就是行政規則。
※ 引述《ulycess (ulycess)》之銘言:
: ※ 引述《violetking (夢想就在前方(♂))》之銘言:
: : 你要不要先搞清楚,施行細則是主管單位自己定的,你拿來當法源?
: : 先訂個法說你能補才能補,球員兼裁判嗎?
: 呃,施行細則一般來講是法律授權給主管機關訂立
: 所以還是一種法律(術語叫法規命令)
: 不過我瞄了一下實施細則沒講到13條就是了
: : 還有要搞清楚,侵害人民的行為才是需要法律保留。
: : 對人民有利的行為,通常是不需要法律保留的。
: 其實公法領域上會分別過2關
: 一個是形式合法性
: 一個是實質正當性
: 先過了形式合法性才有討論實質正當性空間
: 比較不懂的人會兩個混在一起講
: 你的說法是法律沒有規定不能這樣
: 但是其實有公投法13條的規定在
: 所以現在的問題是13條能不能解釋成你的看法
: 這是法解釋學上的問題
: : 況且你拿個適用於「審查後」給人民補件機會(對人民有利)的規定。
: : 去限制「審查前」人民補件的行為。除了私心以外,你要用啥正當目的?
: : 今天不給補件,可能的下場,就是事後審查未過,還是要給補件機會。
: 現在的爭點是連署書能不能分批送???
: 黃先生認為可以
: 中選會認為第二次送連署書就是13條的補提,應審查第一次送的連署書後有不足情形,經
: 通知才能補提連署書,不能主動補提
: 所以是法解釋學的問題
: 什麼是「補提」
: 需不需要領銜人主觀上認為是補提才是補提
: 還是客觀上第二次送連署書就是補提
: 這個給你們戰
: 我只是說要戰什麼而已,不想參戰XD
: : 但是卻來不及綁大選,中選會還是要職權再辦一次公投。
: : 這是全國公投,到時候租場地、請人又是花上億。
: : 相對的此時給予補件,中選會只是一個收件動作,把多的3萬張計算完。
: : 再送戶政機關查驗。哪個成本較高?
: : 還是中選會根本不在意成本?
: 這邊是實質正當性的問題
: 現在的問題是公投法13條要怎樣解釋的問題
: 如果解釋出來就是要多花錢
: 就算不應該多花錢有正當性
: 但是法律規定要多花錢就是要多花錢
: 只有在很例外的情形下
: 法律的規定造成不好的情形,法律本身會無效(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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