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 綠基層正醞釀要把吳佩蓉關到死了

作者: Bartholemew (蘋果樹 )   2018-09-15 16:50:04
DPP火速切割 形塑都是張的錯 自由和民進黨一反蝦挺自己人跟著打張貪汙
原來是要說 "我家促轉會很乖 都是張天欽帶壞他"
那當天其它四個人是配合張演出嗎??? 根本就不只一個張天欽好嗎
今天DPP和自由火速切割 對張落井下石 就是怕深追下去太難看了
吳佩蓉的爆料的根本就是促轉會日常 促轉會一堆張天欽們
今天民進黨只是趕快把張當祭品止血
但是揭露的吳佩蓉 激怒眾多綠營基層準備要被關到死了
目前節奏就是 把吳打成基於自己政治主張和張不同報復
但今天重點是根本東廠不只有張好嗎
看一下綠基層準備怎麼搞吳
https://dopost.squarespace.com/articles-4/20180914-1
詹晉鑒專欄:立即追究吳佩蓉副研究員的法律責任
促轉會副研究員吳佩蓉竊錄前促轉會副主委張天欽與幕僚的非公開會議內容,再將錄音向
媒體爆料,更在臉書自述爆料的原因,由於涉及選舉敏感時刻,藍綠同聲譴責,一時彷彿
正義之師。一場受害者對加害者道歉的荒謬大戲,正在台灣上演。
分析吳佩蓉的自述,吳非但不理解轉型正義的內涵,反而充滿鄉愿的溫情主義,處處顯露
出對於加害者及威權體制的諒解。何況吳佩蓉既然擔任副研究員,竟然對於除垢法一無所
知,甚至反問「有必要去學習東歐共產國家轉型正義的做法嗎?」讓人不禁搖搖頭,堂堂
促轉會的副研究員,卻是如此轉型「不正義」。
因此,吳副研究員別以為可以逃避法律責任,既然敢竊錄私下幕僚會議內容,就要有被告
發法律責任的風險。就刑事責任方面,吳未經同意竊錄張天欽非公開言論,又意圖散布,
爆料給媒體,已經涉及刑法第315條之2第2項散佈竊錄秘密罪。
此外,刑法第132條規定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
消息或物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吳佩蓉所錄下的會議內容,雖然仍屬於幕僚內部會
議階段,但除垢法或所謂人事清查制度涉及現在或未來可能擔任高階行政職位者的清查,
外加選舉時刻格外敏感,容易被政黨斷章取義、移花接木引為己用,作為攻擊對方的武器

因此當天開會內容如經洩漏,有危害國家安全、行政遂行或他人權利之可能,應至少可歸
類為一般公務機密,且是屬於行政院秘書處所訂之「文書處理及檔案管理手冊」中的「重
要案件正在商討、調查或處理中之事項」、「涉及個人尊嚴或名譽,不宜公開事項」等機
密事項。豈可隨意任人洩漏?吳佩蓉難逃以上刑事責任之追究。
公務員責任方面,「公務員服務法」第4條規定,「公務員有絕對保守政府機密之義務,
對於機密事件無論是否主管事務,均不得洩漏,退職後亦同。公務員未得長官許可,不得
以私人或代表機關名義,任意發表有關職務之談話」。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2條第3項第2款
規定,洩漏職務上之機密,致政府遭受重大損害,有確實證據者」,最重得一次計二大過
處分。因此,吳佩蓉應負起計二大過之懲處責任,如情節重大,懲戒責任亦須一肩扛起。
吳佩蓉的爆料已一定程度減損政府推動轉型正義的威信,轉型正義屬於國家內部清理威權
遺緒等內政行為,如不究責吳佩蓉洩密之行為,未來政府要如何推動政令?小英政府不可
不慎,切勿因爆料內容涉及某縣市長參選人便退縮,應對吳佩蓉進行必要之懲處,以利未
來轉型正義等政務推動。
重點摘要:
開會內容如經洩漏,有危害國家安全、行政遂行或他人權利之可能,應至少可歸
類為一般公務機密,且是屬於行政院秘書處所訂之「文書處理及檔案管理手冊」中的「重
要案件正在商討、調查或處理中之事項」
>>>經洩漏危害國家安全、行政??? 重要正在商討案件???
吳佩蓉的爆料已一定程度減損政府推動轉型正義的威信,轉型正義屬於國家內部清理威權
遺緒等內政行為,如不究責吳佩蓉洩密之行為,未來政府要如何推動政令?小英政府不可
不慎
>>>未來政府要如推動政(ㄉㄨㄥ)令(ㄔㄤˇ)???
如果吳佩蓉被判刑真的太沒有天理了
吳這麼做誰不知道下場會很淒慘
今天DPP敢動吳佩蓉根本就是毀掉這國家已經沒剩下多少的道德良知
當初民進黨和太陽花都是走體制外的路線民進黨都挺
民進黨自己也譴責張了 不要現在又說要照體制來還是要把吳關到死
下面推文 "民進黨敢動吳佩蓉給我試試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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