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通保法擬修正 通信紀錄調閱權、監聽規定

作者: elfs (路人)   2018-09-19 21:01:52
通保法擬修正 通信紀錄調閱權、監聽規定放寬
聯合
https://udn.com/news/story/12503/3375191
調閱通信紀錄權限 改為檢察官就可發動
「防堵假新聞」儼然成為近日政府重點業務。針對通信監察問題,法務部已會同國安局等
單位,研擬「通訊保障監察法」修正草案,其中最大改變,是將調閱通信紀錄的權限,由
原先「法官保留」改為檢察官就可發動。另外前檢察總長黃世銘疑違法監聽一案,事後監
聽規定被大幅修嚴,如今相關條款又一一放寬。
據了解,本案現由政務委員羅秉成負責審查。法務部官員指出,檢警辦案在辦案工具上被
限縮,檢察官無法有效追緝犯罪,還公理正義於民,並有檢警人員辦案還被法辦,是此次
修法的主要理由。
官員表示,過去檢察官可逕向有關機關以調取票查知通聯紀錄、通訊者基本個資,但二○
一三年前特偵組爆發違法監聽風波後,法律更動,調通聯範圍被刪,僅特殊犯罪才能向法
官以令狀聲請,造成檢警無法在小案子上幫人民伸張權益,而所謂小案,直接影響人民對
司法的信賴度。
舉例而言,手機遺失牽涉竊盜、侵占遺失物「小罪」,檢察官如果不能調閱通聯查案,失
主的手機就難被尋獲;又如,檢察官查辦失蹤人口、辦理相驗案,都牽涉生命權的保障,
一開始調查可能沒有犯罪跡證,也會因法律規定不准調通聯沒有辦法發掘真相。
現代人使用智慧型手機上網,作業系統就會保留活動軌跡的紀錄。草案條文也增訂,檢察
官可以開立許可書,利用全球定位系統GPS位置紀錄等科技裝備,以查知犯罪集團的路
線、位置等。相較之下,最近美國與日本最高法院判決,GPS紀錄應依法院簽發的令狀
方可取得。
但官員指出,檢警以跟車、跟船攔截毒品運輸,是慣用手法,可阻絕毒品入黑市,靠GP
S發現毒販間的聯繫軌跡有助破案,不過,GPS裝置屬強制處分,之前高雄一名海巡署
王姓士官長查案用GPS反而觸法,判拘役五十日、緩刑二年,但司法警察執法上有其需
要,才以立法明文規定執法依據。另現行通保法第十三條規定,監錄內容如與監察目的無
關,不得作成譯文。但新版草案放寬限制,增加「法律明定不得作為他用者」,始不得作
為譯文。
「黃世銘條款」恐解套
至於「黃世銘條款」的解套部分,原本第十八條之一規定,通訊監察取得之內容或所衍生
之證據,若與監察目的無關者,即不得作為司法偵查、審判、其他程序之證據或其他用途
,如今整條刪除。此外,原條文第卅二條之一,規定立法院得隨時派員前往電信事業調查
通訊監察情形,新版也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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