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女法官疑嗆原告「不要再告了」 被裁定

作者: capsspac (上鎖的房間)   2018-09-26 14:16:02
女法官疑嗆原告「不要再告了」 被裁定須迴避
出版時間:2018/09/22 18:59
(更新:高院回應、司改會意見)
台灣高等法院本月10日作出一件罕見的「應予迴避」裁定,不讓該院法官賴淑芬繼續審理
一件返還借款案,原因是賴日前開庭時疑對原告、環塑科技公司的代表說:「不要再告
了......不要把法院當成討債的地方。」等語,還表示要告發該公司財報不實,涉嫌施壓
要求該公司撤告。高院調閱開庭錄音,卻發現數度中斷,找不到那些話語,疑似故意不錄
進去,加上賴法官接受調查時自己承認說過「是否有訴訟必要」等語,高院因此認定她有
偏頗之虞,裁定迴避該案。賴不得抗告。
民眾打官司若認為法官有偏頗之虞或法官與當事人有親屬、利益關係,依法可聲請法官迴
避此案,但實務上法院很少裁准。而這份裁定賴淑芬法官必須迴避的裁定已經依據《法院
組織法》在司法院網站的裁判書查詢系統公開,案號為台灣高等法院民事庭的「107聲422
」,但令人不解的是,其中列出了返還借款案雙方當事人公司名稱、姓名,卻隱匿賴淑芬
法官的姓名,甚至連最重要的裁定主文都是「法官000應予迴避」,高院這種做法招致
批評,名嘴范立達在「法官翻轉司法群策會」臉書針對此事留言「問題是,那個混帳受命
法官的大名呢?在法庭上恣意妄為到這種地步,怎麼還不公布他的姓名示眾啊?」
全案起因是環塑科技公司提告要求沈姓民眾返還借款100萬元,一審新北地院去年判決沈
須如數償還,沈上訴高等法院後,由賴淑芬擔任受命法官,賴單獨開了幾次準備程序庭後
,環塑公司向高院聲請賴淑芬迴避該案,指稱賴屢次以「沈已無財產,不要再告了」、「
不要把法院當成討債的地方」等語,要求環塑撤告,而非促成和解,環塑拒絕後,賴淑芬
竟說環塑沒有將這筆100萬元借款登載於資產負債表,要告發環塑人員涉犯《商業會計法
》財報登載不實罪,賴這樣做是「以刑逼民」,用刑事案件的壓力逼迫環塑撤回提起的民
事告訴,足認她有偏頗之虞,因此聲請法官迴避。
高院翁昭蓉、鍾素鳳、賴惠慈3名法官組成的合議庭受理這件迴避聲請案,調閱法官賴淑
芬審理返還借款案的開庭錄音紀錄,發現今年6月5日、7月6日的法庭錄音均有「錄音中斷
不完整」情形,而賴接受調查曾提出意見書,其中不否認曾以沈姓民眾沒有財產為由,詢
問環塑公司是否有訴訟必要。
至於賴淑芬表示要告發環塑人員財報登載不實,高院認為返還借款案的訴訟都還沒確定,
所謂100萬元借款是否存在,仍待審理,賴淑芬卻強令環塑公司提供資料「自證己罪」,
顯然已逾越民事訴訟法官的職權範圍,基於以上理由,高院認為賴淑芬涉嫌藉著刑事告發
逼迫環塑撤回起訴,因此裁定她必須迴避審理返還借款案。
記者聯繫不上賴淑芬,高院行政庭長林瑞斌今表示,為了不影響尚未審結的返還借款案,
高院暫時不會主動議處賴法官。至於賴開庭中斷錄音之事,林瑞斌指出,賴法官曾說她以
為勸和解的時候可以不錄音。但一名高院民庭資深法官說:「依規定開庭須全程錄音,除
非是在法院的協商室談和解,經訴訟雙方同意,可以不錄音。」
40多歲的賴淑芬是司訓所40期結業,原本擔任檢察官,2013年轉任法官,2年多前從台北
地院調升高院法官,一名同事說:「她審案很認真,但不是開庭會情緒失控亂罵人那種,
我聽說她開庭中斷錄音嚇一跳,因為大多數法官不會這樣做。」
至於高院裁定迴避的裁定書在司法院網站公開,卻隱匿賴淑芬的姓名,司法院秘書長呂太
郎說:「尊重法官對個案的處置,剛好司法院過幾天會舉行公聽會,討論上網的裁判書是
否應該公開當事人姓名。」
民間司改會董事長林永頌指出,若賴法官確實以不當方式逼撤告、開庭錄音刻意中斷,應
肯定高院裁定迴避,但高院以避免影響返還借款案為由,暫不考慮對賴法官採取自律、送
評鑑、職務監督等議處,這是「鄉愿、官官相護」,因為賴既然已經迴避該案、行政懲處
就不會影響個案。
至於裁定書隱匿賴淑芬法官姓名,林永頌表示「當然不對」,因為賴的姓名若以OOO代替
,為什麼返還借款案件當事人的姓名卻是公開的,說不過去。(丁牧群/台北報導)
https://tw.appledaily.com/new/realtime/20180922/1434603/
5.備註:
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cover_rule/cover_rul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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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院組織法第83條規定,法院公開之裁判書除自然人姓名外,得不含自然人之身分證統
一編號及其它足資識別該個人之資料。為減少人工遮隱個資之負擔,電腦將協助遮隱裁判
書中特定格式之個人資料,其方式如下:
(一) 當事人欄:
姓名:不處理。
身分證號、住址、生日、性別:全部刪除。
(二) 裁判全文(主文以下):
2 姓名 不處理
所以高院憑什麼遮蔽法官的姓名啊? 難道法官不是裁定的當事人?
因為身分是法官就能有特權啊? 這很可以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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