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ffgordon (人生~)》之銘言:
: https://i.imgur.com/VEu4DQX.jpg
: 上週本魯開車上班,前方停了一輛看起來超危險貨車
: 本魯忝為二類組畢業生,實在無法理解如何用兩條繩子以這種方式固定鋼構件
: 而在貨車起步時不會因慣性滑落下來,砸到後車前擋風玻璃
: 我順手拍了兩張照片以供線上檢舉
: 還查了一下法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30條之七)
: 在檢舉事由寫上 "載運人客、貨物不穩妥,行駛時顯有危險"
: 今天收到檢舉回函
: 竟然說"事實欠缺具體明確","無法逕行舉發"
: https://i.imgur.com/IEa8n99.png
: 這樣的照片難道還不夠具體明確?
: 難不成要等鋼構件掉下來砸到後車才算具體? 才算明確?
: 還是我應該要在檢舉事由上將法條也打上去,警察才知道犯了什麼法?
: 有沒有相關的檢舉技巧或八卦呢?
「顯有危險」
其實本肥看了也是覺得蠻危險的
所以這是一種類似於刑法的「具體危險犯」的概念
也就是說只要有構成「顯有危險」的情狀
不必實現這個危險就可以對行為人裁處
但因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算是一種行政單行法
行政機關(警察)可以直接判斷「有沒有危險」
但是如果檢舉人不服
可能也沒有救濟管道
畢竟檢舉人並沒有因為警察做成這樣的裁處而受有損害
所以這並不算是一種不利處分
無法對這個處理結果提起訴願
當然也不可能提起行政訴訟
「逕行舉發」這個動作原則上是要由交警來做才對
一般民眾提供照片的「檢舉」並不等於「舉發」
為什麼會叫做「逕行舉發」?
就是警察不待任何間接證據的情況下直接在現場舉發違規
這叫做逕行舉發
人民提供照片檢舉
警察收到照片以後如果受理這個檢舉
還是要經過「舉發」
但這個情形就不是「逕行舉發」
這就是單純的「舉發」
所以「舉發」只有警察可以做
人民只能「檢舉」,或是通知警察來現場「舉發」
所以處理結果才會告訴你要現場撥打110或1999請求現場處理
但車子畢竟是移動中
處理上確實也有困難
能夠處理的方式就是你要一直跟在他屁股後面然後告訴警察你們現在到哪裡了
然後由警察在現場直接對貨車司機「逕行舉發」
這才叫做逕行舉發囉
大概是這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