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hrma (資深象迷)》之銘言:
: 社會信用系統一實施
: 連買車票,機票都困難,
: 然後以中國那種廣土眾民的國家來說
: 連車票都不給買, 等於是殘廢一樣
: 根本不給人家活了
: 這根本是凌虐, 還不如直接捉起來殺掉, 對當事人還好一些
: 對於這個殘酷的政策
: 怎麼中國法學界都沒有批判的聲音?
: 法律人不是很會嘴? 這時候怎麼不嘴了?
: 有沒有八卦?
可就民商法及公法兩個面向評析
一、民商法的部分
牽涉到 "強制締約"
如果說"強制締約"是前人對于"契約自由"的反省檢討
社會信用制度 毋寧是對于"強制締約"的再反省檢討
沒有人是一座孤島 (英國詩人約翰多恩布道詞)
我國台灣地區的北捷鄭捷事件 以及美國的911劫機事件
敲醒吾人去思考"強制締約"的理論缺陷
二、公法的部分
牽涉到 "遷徒自由"
限制人民搭乘大眾運輸工具
是否侵害到憲法所保障的"遷徒自由"
思考這個問題之前
不妨參考我國台灣地區司法實務的
釋字第584號
以上個人簡評 期能有拋磚引玉之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