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了一下這間學校的註冊商標資訊
這是該校的校徽
https://imgur.com/Qo3cIWF
長得有點像台塑長庚體系的內臟圖XD
其實剛剛前面的回文當中
有其中一篇就有提到這則新聞
http://news.ltn.com.tw/news/life/breakingnews/1047150
其中就有提到:
(2014年)
教育局從今年度起要求各校制服及運動服如由學校統一辦理採購,須確認制服及運動服材
料符合各項檢測標準,才能完成驗收提供學生穿著;如由學校、商家販售,學校應全面清
查學區內可能販售的行號或據點,造冊後檢送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本府經濟發展局及相關
查核機關,請求不定期檢測。
再查了一下台灣採購公報網
台中市南區樹義國小只有在2007年(96學年度)、2008年(97學年度)
有辦理過制服的採購
96學年度
https://imgur.com/n9B3ZSE
97學年度
https://imgur.com/F6K3EwA
縱使這兩年度的制服採購案都沒有超過政府採購法的100萬公告金額
採購人員還是很乖的依據政府採購法49條來公開徵求廠商提供書面報價或企劃書
政府採購法第49條條文: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其金額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者,除第二十二條第一│
│項各款情形外,仍應公開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 │
└────────────────────────────────┘
不過這條仍有例外
這邊截錄林家祺《政府採購法》(三版)P.132~133
採購金額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而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
1.公開徵求廠商提供書面報價或企劃書
採購金額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而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案,其採購程序原則上仍然必須
依照採購法第49條的規定,將公開徵求廠商提供書面報價或企劃書的公告,刊登於政
府採購公報或公開於主管機關的資訊網路(毋須辦理門首公告),並於取得3家以上廠
商的書面報價或企劃書後,就符合需要者進行比價或議價。機關辦理第1次公告結果,
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的書面報價或企劃書者,得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改採
限制性招標;但若機關未採行限制性招標,而辦理第2次公告者,得不受3家廠商的限
制。亦即,即使機關公告結果並未取得3家以上廠商書面報價或企劃書,也可以進行比
價或議價,並決標予符合招標文件規定的最低標或最有利標。
2.符合採購法第22條第1項
又在符合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至第15款情形之一者,機關得採行限制性招標。亦
可由機關承辦採購單位評估符合需要,就個案敘明不採公告方式辦理及邀請指定廠商
比價或議價之適當理由,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即可認符合採購法第22條第
1項第16款之規定,而得採限制性招標,免報經主管機關認定。
也就是說
學校依據前開的規定
還是可以自己選擇廠商
也可能是為了要因應台中市教育局在103年(2014年)的要求
(甲醛超標被驗出後的要求)
為了把關制服的品質而跑去註冊商標
所以說學校也可以說是為了省下對外面廠商造冊的麻煩
直接註冊以避免外面廠商私下生產
因為教育部要求要檢驗合格驗收後才能供學生穿著
所以如果發生採購品驗收後發現仍有東西不符檢驗標準的情形
就要依據政府採購法第72條規定重做、退換貨或是減價之類的
詳細規定請自行參閱條文(https://tinyurl.com/yabdbkll)
若驗收確定符合標準
但嗣後發現仍有學童身上穿著的制服不符驗收合格的標準時
就可能會涉及負責驗收人員的責任
(雖然仍有方法可以追查貨品來源,但還是會很麻煩啦)
所以跑去註冊商標也有可能是為了避免這些麻煩
但是 (以下為假設情形)
採購一般都採最低標的方式進行
不管是否有經過公開招標
或是自行比價
我還是有點懷疑便宜的制服品質
畢竟「驗收」這件事出包、出弊的也不少
用商標去壟斷、再外加未達公告金額
幾乎是可以永遠都不換廠商
如果把其他廠都抄掉
雖然都合乎法規範
但若唯一一間授權生產的廠商出包
購買制服的消費者將會落入沒有其他選擇的情況
這也是一個需要考量的問題
肥宅的一點想法
另外再補充一點
其實本肥認為
商標法是一種保障無體財產權的法律
但商標法95、96、97條的規定並不是告訴乃論之罪
所以一旦提出刑事告訴
告訴人並不能撤告...
所以第一篇的原PO希望學校能夠撤告
就算校長同意訴訟外和解
頂多可以影響刑度、緩刑或緩起訴與否的判斷
沒辦法撤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