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他酒駕害女騎士全身碎掉慘死 下場是被?1

作者: hiimjack (鳳梨田ㄈㄓ)   2018-09-28 01:28:11
據我所知
美國也不是只要酒駕撞死人就成立謀殺罪,
大部分的情形還是成立過失致死,
以加州為例,
在特定的情況下才會認為酒駕撞死人是二級謀殺:
這個人曾有酒駕紀錄及
1.曾被法庭警告未來酒駕肇事可能成立謀殺罪
或者是
2.曾去過類似酒駕交通安全講習的課程並被告知酒駕可能成立謀殺罪
之後又酒駕肇事致人於死才有可能成立謀殺
就這個案子來說
他之前有酒駕被抓過,那一定有參加過酒駕交通安全講習
然後現在再犯撞死人了,套用美國法來說有可能成立二級謀殺
不過台灣有刑法185-3第二項規定酒駕致人於死的刑罰
立法院的立法理由寫道:
「三、酒後駕車足以造成注意能力減低,提高重大違反交通規則之可能。
行為人對此危險性應有認識,卻輕忽危險駕駛可能造成死傷結果
而仍為危險駕駛行為,嚴重危及他人生命、身體法益。原依數罪併罰
處理之結果,似不足以彰顯酒駕肇事致人於死或重傷之惡性。
外國立法例不乏對酒駕肇事致人於死傷行為獨立規範構成要件之情形;
如日本、香港、科索沃等。故增訂第二項加重結果犯之刑罰有其必要性。」
可以看出這條原本就是在處罰有未必故意的酒駕者,
就實務上來說,除非有辦法另外提出證據證明這個人是藉酒意
故意衝撞某人,不然一般來說酒駕致人死傷都是用185-3,
雖然鄉民看這個新聞覺得很爽,但檢察官如果只用美國法的論證
為依據,直接認為這個人上過課,應該知道酒駕會撞死人,
所以有殺人的未必故意,而沒有舉證其他證明這個人有殺人故意
的積極證據,那就算一審的法官接受這個理由,以殺人罪判刑,
上訴到二審大概也會被認為判決違背法令,廢棄原審判決
另外文中也有提到上次有一個酒駕判殺人罪的,
沒意外的話應該是這個新聞:
http://m.ltn.com.tw/news/society/paper/1225624
新聞中有提到,這個人酒駕撞到人,被人拉下車,旁人告訴他撞到人了,
結果他又上車把人碾死逃跑
文末還是要提醒一下,
這個不是法院見解的問題,而是立法者的問題,
認為刑度不夠重、法律很爛之類的,趕快去督促你家選區的立法委員,
大guy4John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