嗣
馬聖齋、嚴嘉慧在103 年5 月23日大展當舖協調會現場交付
其等先前透過羅淑蕾立委居中協調後達成金額7,147 萬元(
即郭新政代沈家民清償回贖支出之6,647 萬元加計500 萬元
)之合計同額之臺支支票3 紙(下稱本案臺支3 紙)與郭新
政轉交潘仲達,再由在場之不知情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國泰世華銀行)臺北分行業務經理蔡東坡依潘
仲達指示存入侯宗翰申設之國泰世華銀行臺北分行第000000
000000號帳戶(下稱侯宗翰國泰世華銀行臺北分行帳戶),
且在前開協調會過程中,因潘仲達曾當眾表示大展當舖就此
筆質借尚有164 萬元倉棧費未獲償,遭嚴嘉慧等人質疑大展
當舖向郭新政收取質借利息、倉棧費之數額及其合法性,郭
新政見嚴嘉慧等人無意支付該筆倉棧費金額,為免節外生枝
乃同意負擔此差額,並當場聯絡玉山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玉山銀行)行員匯款164 萬元至潘仲達申設之華南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南銀行)大同分行第000000000000
號帳戶(下稱潘仲達華南銀行大同分行帳戶)內,潘仲達始
將系爭鑽石珠寶取出交付郭新政轉交蕓賞公司馬聖齋、嚴嘉
慧等人。迨眾人離開大展當舖後,潘仲達隨即指示不知情之
員工詹森智將郭新政所匯164 萬元中之158 萬元轉帳存入侯
宗翰國泰世華銀行臺北分行帳戶內,連同前述金額7,147 萬
元存入侯宗翰帳戶作為返還侯宗翰前述提供之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