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qazxc1156892 (QQ)》之銘言:
: 通保法11-1:
: “檢察官偵查最重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事實足認通信紀錄及通信
: 使用者資料於本案之偵查有必要性及關連性時,除有急迫情形不及事先聲
: 請者外,應以書面聲請該管法院核發調取票。聲請書之應記載事項,準用
: 前條第一項之規定。”
: 所以一般在網路上罵人公然汙辱 刑期都不超過三年 這樣在網路上亂罵人
: 是不是很難被告?
法條看看就好,法條跟實務不一樣的東西可多了
假設PTT平台,IP就寫在那邊,警察看到就請電信公司提供網路申請人資料了啊
通常警察要,電信公司都馬會給
以前是有強制力,警察要就一定要給;現在雖然沒強制力,但警察問,電信公司還是會給
所以對警察根本沒差,所謂的3年以下不能查IP只不過是把以前的強制力拿掉
但警察用問的,並沒有違法,雖然可以不提供啦,但實務上都會提供的
因此對警察根本就沒有差
阿如果是沒明寫IP出來的台灣的網路論壇,也幾乎都是警察要就會給
很少像PTT這樣,一定要法院檢警的正式函文才會給的
還有法條跟實務不一樣的地方,這也是好例子
刑法第234條: 猥褻宜做擴張解釋,概念比刑法其他條文中猥褻概念為廣,包括一切 違
反性行為之隱密原則,及一切足以挑逗他人之性慾,或滿足自己之性慾,或使一般人產
生羞恥或厭惡的有傷風化之行為。 亦即凡足以引起或滿足人性慾之一切身體動作,皆包
括在內。
講句難聽的,我今天看到小模雖然沒露點,但是有乳溝,只穿內衣褲
我就可以檢舉他妨害風化了
但是實務上
http://news.ltn.com.tw/news/life/paper/311993 警方:沒露點就不構成妨害風化
有沒有
實務跟法條打架的多的是
現在PTT喔
警察知道你不給
就直接拿IP去問電信公司了,電信公司都馬會給
不知道為啥會這樣,可能是台灣有經過警總時代的關係,認為警察就是很大
會有一種認為會被警察問資料的一定是自己有問題,所以就提供了,認為是幫助打擊罪犯
畢竟台灣人普遍還是認為,你沒有怎樣就不會被別人告,會被告就是你一定有問題
老人還不知道訟棍是啥東東勒
阿如果會怕
就開VPN發文吧
但假設這篇用VPN發文
但是以前的文章沒用VPN發文
不知道警察會不會用以前文章的IP去請電信公司給資料就是惹
所以就要一個乾淨的從頭到尾都開VPN的帳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