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FB] 李新是怎麼摔死的

作者: lio293123 (HAHA)   2018-09-29 03:11:35
文長慎入 大部分都是轉貼判決書 沒興趣可以略過
老實說看完這支影片沒什麼感覺
看第二次開始覺得頭皮發麻
我是指郭新政的部分
1. 剪輯的很有手段,也很有內容,我覺得很屌
看完影片去看完判決書,看完判決書再回去看影片會覺得這是啥小
一開始謫指林麗君偽裝郭新政
動機? 沒提到,但我想也不需要。
因為我也想不到這對羅淑蕾陣營有任何的幫助或是必要
林麗君能出現在案發現場有100種理由。
郭新政能出現在案發現場更是有100種理由。
關於出現或是沒出現,誰是誰非,這種事先抹先贏。
然後part1說黃昭順發給法務部公文,措詞嚴厲直指二人共謀假融資真收贓
但是看影片上的公文內容是馬聖齋(蕓賞公司)刑事緊急聲請保全證據狀及相關案件圖冊
這我就很不懂了
以這影片的調性如果在公文裡面早就放大再放大拍出來了,
剪一個去頭去尾的共謀假融資真收贓幾個字,看不懂想幹嘛
你要用勝竹如的語調作為關聯性的依據嗎?
2. 沈家民找上郭新政的好友林松茂拜託郭新政代贖珠寶
而這個林松茂是誰? 看完影片我就覺得這不單純
跑去餵狗,結果原來是天金集團跨境非法吸金詐騙的當事人以及直銷的大佬
有件很有趣的事情,判決書寫到
“被告沈昊諺嗣將前開詐得之系爭鑽石、珠寶或分別質當予典精品當鋪、城市當鋪,或
交由訴外人韓志鴻、陳可婷代售,或贈送予小模凌伊娃”
這個小模收受了鑽石手錶 馬眼形鑽石線戒 心形鑽石 兩顆
有人會說收了又怎樣? 不就典型火山孝子
但凌伊娃出現在天金集團的影片中,並曾經在fb分享集團講師的授課以及照片
到底凌伊娃跟沈家民跟林松茂到底是什麼關係?
3. 沈家民請郭新政代贖的條件是月息8%以及保管費 期效為兩個月
逾期未還珠寶歸回於郭新政 並支付保管費1063萬
103.03.25 郭新政以6004萬贖回珠寶另借沈家民604萬
沈家民開本票6647萬 (前述總和)
並於同日交於大展當鋪質借6647萬
這部分看起來很正常,就是很普通的民法行為
但居然被檢方起訴,而起訴郭新政的理由是
“郭新政因恐其在上開債權獲償前喪失系爭鑽石珠寶占有而受有損失乃思及以將系爭
鑽石珠寶虛偽質當方式作為嚴嘉慧等人要求交出系爭鑽石珠寶時之推託藉詞,故洽商大展
當舖負責人潘仲達製作內容不實之當票以為憑據,並商請不知情之兩人共同友人侯宗翰
提供資金以完成該次虛偽質當借款金流”
簡單說就是檢方認為郭新政不是一個完全的善意第三人
甚至根本不是善意第三人
檢方提出的疑點
(1) 郭新政辯稱贖系爭鑽石珠寶後,即接獲不詳人士或自稱竹聯幫的人打電話給我說要看
鑽石珠寶,卻未能具體說明究有何有不詳人士或自稱竹聯幫的人要求看系爭鑽石珠寶,
其真實性已非無疑。
(2) 郭新政所稱將系爭珠寶、鑽石放至大展當舖,僅係為覓取安全存放地方,自無平白典
當高達6,647 萬元金額而負擔高額利息之理。
(3) 郭新政遲至6月19號才將現金存入帳戶,其稱自大展當舖取得典當金額其中6,000 萬
元現金,及顧慮洪淑鈴於103 年5 月5 日提告,擔心於同年5 月23日向大展當舖回贖乙事
生變,須返還典當款項;且在103 年6 月20日告訴人洪淑鈴提告之前檢方認為並無管道事
先知悉,卻遲遲不將上述鉅額款項存入銀行以確保安全及減少利息負擔,不合常情。
這裡有跟分支是,洪淑玲提告郭新政,因為洪淑玲的珠寶也被沈詐騙去典當在大千,後來
郭贖走又當給大展,郭不接受分批贖回,所以是嚴後來贖回才照比例跟洪拿錢,洪就覺得
郭新政跟沈本來就是詐欺共犯,故提告
(4) 被告潘仲達於原審以證人身分證稱:
「(你在收當的流程即你會注意事項為何?)看典當物有無價值。」
「(郭新政帶來的珠寶,你有拆開來嗎?)大概看過而已,是牛皮紙袋,我大概對過數量
,對過典精品當舖(當票)上面明細。」
「郭新政有出示典精品當舖當票,上面大概6千多萬元」
但依卷附郭新政贖回之當票6張金額總計5,780 萬元非被告潘仲達所稱郭新政自典精品當
品回贖鑽石珠寶之金額6,000 多萬元。

以郭新政被告沈家民名義於3月25日匯入典精品當舖帳戶之金額合計6,004 萬2,260 元其
中利息金額究若干無法自典精品當舖當票顯示,需另外核算,被告潘仲達所填載出具大展
當舖當票6,647 萬元之金額,顯係依郭新政要求開出
(5) 潘仲達於原審證稱:103年3月25日當天快傍晚時郭新政跑來我當舖說
『她幫什麼人贖回珠寶』,她感覺害怕,要當在我當舖等語
足認被告潘仲達已知系爭鑽石珠寶並非被告郭新政所有,
其未要求郭新政提出權利證明文件,而要求書立內容
『本人郭新政至大展當舖典當鑽石一批(如大展當舖當票0312所載),確係本人所有,非
來路不明或為贓物』之切結書
與其所證稱足認被告潘仲達就系爭鑽石珠寶收當過程與其自述注意事項不符。
(6). 遑論依潘仲達供述,其係於3月25日之前在一個餐會與侯宗翰一起認識郭新政,有
遞名片,其二人於本件質當前僅泛泛之交,且其自承:其自經營大展當舖以來,
收當最高金額為醫美器材累計金額不過300 萬元,本件收當金額高達6,647 萬元
不擔心價值不符,而竟然僅草率「大概對過數量而已」,復不登記於登記簿,
所開立當票所載編號亦反於常態依序編號,係將之編於未來收當編號0312,
而非收當當日編號。凡此諸端,在在均見悖情逆理之處,不實之情,昭然若揭。
(7).這段真的很長,我不太想打 都用複製的
簡單說就是郭新政完全不了解,在大展當票上所載質借利息之利率、倉棧費率、3 次應繳
息日等有關借貸契約 (以下節錄對話)
郭新政於原審以證人身分證述及以被告身分供承:
「(大展當舖如何決定你的當價為6,647 萬元?)就是因為我有跟潘仲達講說我是從大千
當舖贖出…我那時候是把大千當舖的當票跟珠寶給大展當舖看,
大展當舖沒有看珠寶來估價」
「(典當的價額是你要求的嗎?)沒錯,同時我也出具了大千當舖的當票」
「(你從大千當舖贖回珠寶的時候花了6,047 萬元,那你當給大展當舖是6,647 萬元,這
個差額何人要負擔?)因為沈家民當天跟我拿了600 多萬,對我來說那批珠寶是6,647萬
元,因為我總共付出的金額就是6,647 萬元」
此外,尚有103 年5 月23日大展當舖協調會現場錄音:
「羅淑蕾:你現在看這邊算出來多少錢?」
「潘仲達:郭小姐,這個是你今天要結清的金額,因為你,上次我給你是這個這個這個」
「郭新政:喔本金6647。」
「潘仲達:然後你給我兩個月」
「郭新政:兩個月,ok。」
「潘仲達:6647,有1 個倉棧費,1 個月息費2.5%都到當舖來給妳」
「郭新政:ok,好,到這裡跟大千一樣」…
「沈家民舅舅:利息就利息,還有多一個保管費,我聽都沒聽過」…
「潘仲達:不好意思,郭小姐,請教一下你今天是要來結清還是?」
「郭新政:我不知道,他們本來是說要結清,我怎麼知道」…
「羅淑蕾:我本來結清,可是沒有講這樣子」等語
且關於郭新政前述「跟大千一樣」,經羅淑蕾當場致電大千當舖詢問,
大千當舖人員回復:
「這個部份我先跟委員做一個報告,這個部份對於沈家民我們都沒有收倉棧費」
「(羅淑蕾問:都沒有收倉棧費嘛?都沒有收嘛吼?)對」
「(羅淑蕾問:你確定?)當舖人員:是是」
以郭新政前述所稱:
我幫沈家民代償取得系爭鑽石珠寶後,就有黑道打電話跟我要這批鑽石珠寶,我因心害怕
而想將鑽石珠寶放到最安全的地方才拿去大展當舖典當6,647 萬元,
等同在幫我存珠寶等語,該事實雖不能證明,但郭新政將系爭鑽石珠寶持往大展當舖之目
的非向當舖質借,已至明確。成立質當契約之真意,亦顯非無疑。
按當舖業法第24條規定:「當舖業收當物品時,如對持當人之身分或物品認有可疑時,除
拒絕收當外,並應立即報告附近警察機關處理。」
然其於依被告郭新政所提出之質當人名義人為沈家民名義之「典精品當舖當票」
向其經營大展當舖質當時,依外觀顯示,即已知悉該批鑽石珠寶之原持有人並非被告郭新
政,此際依上開當舖業法規定,對於質當人之身分或物品認為可疑時,除拒絕收當外,並
應立即報告附近警察機關處理,被告潘仲達卻捨此不為,其理安哉?
況於被告沈家民亦未到場情況下,即已顯示被告郭新政並非該鑽石珠寶原持有人
,卻未對質當人之身分或物品確認,遑論此次金額高達6,647 萬元,已遠高於被告潘仲達
歷來收當金額甚鉅,理應更加謹慎,詎竟未當舖業法規定,立即報告附近警察機關處理,
卻逕依被告郭新政要求,以防免被告郭新政個資外洩為由,未將收當珠寶鑽石據實登載於
大展當舖收當物品登記簿,亦未向轄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陳報前揭收當資料備查
下面這段更長 但我覺得很重要 所以把他列出來
潘仲達5月23日大展當舖協調會現場聽聞沈家民、郭新政、嚴嘉慧、馬聖齋、羅淑
蕾立委等人之談話內容及所提資料,已可確定郭新政持當之系爭鑽石珠寶非郭新政所有,
而係沈家民詐欺取得
該鑽石珠寶業經權利人蕓賞公司向潘仲達主張贖回,而潘仲達前既未依當舖業法第15條
第1 項、第22條、第24條規定收當,則依同法第26條第2 項前段規定
該批系爭鑽石珠寶本應無償返還蕓賞公司,縱蕓賞公司以質當金額贖回系爭鑽石珠寶,依
同條項後段規定,潘仲達最終亦應將所收取之金額返還,但潘仲達不僅未依前開規定,使
權利人蕓賞公司取回系爭鑽石珠寶,反而堅持系爭鑽石珠寶質當借款之本金、利息、倉棧
費需全數清償始能贖回
以呼應郭新政不斷對外以「一定要看到錢,珠寶才可以拿出來」之主張,甚且同意將蕓賞
公司馬聖齋、嚴嘉慧交付之本案臺支3 紙存入侯宗翰國泰世華銀行臺北分行帳戶
更在眾人離開大展當舖後,指示員工詹森智將郭新政所匯164 萬元中之158 萬元轉帳存入
侯宗翰前開帳戶內,連同前述金額7,147 萬元作為返還侯宗翰前述提供之資金;輔以郭新
政對於其將該批珠寶持向大展當舖質當之緣由,先後陳述始終不一
且郭新政於原審自承
:「因為103 年3 月25日我去贖之前,是被他們透過林松茂告訴我說,沈家民如果不去贖
回,就會流當,所以我到了典精品當舖是先把錢匯入典精品當舖指定的帳戶,他們確認收
到款之後,才從保險櫃拿珠寶出來交給沈家民,沈家民再交給我
可是當天我一拿珠寶出來,林松茂就說有人打電話給他說要看珠寶,我心裡就覺得有點奇
怪,如果要看珠寶,這個珠寶一直在典精品當舖,為什麼他們在我贖回之前不去看
同時我要求,如果要看珠寶,一定要比照我的方式先把錢拿出來,但他們沒有辦法先拿錢
出來,所以我就把珠寶先放在大展當舖」
況郭新政為國泰世華銀行VIP 客戶,故郭新政原在103 年5 月23日前係邀約嚴嘉慧等人至
國泰世華銀行某分行進行協調,其後始更改地點至大展當舖乙節,益徵被告郭新政並無在
103 年3 月25日將系爭鑽石珠寶批持至大展當舖質當之事實
沒了,判決書的重點基本上就是這樣
判決書配上影片中郭新政的嘴臉,我真的頭皮發麻了好幾次
而檢方在起訴書上提到的不實之當票是什麼?
其實在看完上面的起訴理由,就覺得這是件理所當然的事情
郭新政再質押珠寶於大展當鋪的時候以其不欲個人資料外洩影響名聲,及本次典當
借款僅係約二個月之短期週轉,屆期必定贖回等為由,請求勿將此次典當借款、身分資料
等載於登記簿,且向被告潘仲達出示大千當舖之當票,並另簽立「切結書」保證上開鑽石
珠寶確係其所有而非來歷不明之贓物
致被告潘仲達同意不將前開典當借款紀錄登載於登記簿上,而於大展當舖內部文件及收當
物品登記簿上預留第0312號之號碼,以免被告郭新政未如期前來辦理回贖時,將該第0312
號作為登記上開鑽石珠寶之交易序號
這個當票聯單被檢方認為是大展當鋪的潘仲達於103年4月間至同年5月23日前某日
,製作業務上不實之聯單編號0312之大展當舖借款單以便郭新政與嚴家慧談判
配上判決書中證詞的的反覆跟有罪判決事實,這張當票到底是怎麼做出來的?
什麼時候做出來的?
昭然若揭
影片中是怎麼描述的這張當票的?
羅淑蕾派助理到大展當鋪施壓,違法取得郭新政的簽字當票,裁掉下聯並略去騎縫
章便造成無效當票,提供給法院當證物。
哈囉拜託當票是什麼東西? 不就是點當將來要贖回的收據?
羅淑蕾是什麼咖,到大千要個珠寶要不到,畫面急轟轟的佔了一大段篇幅,你跟我說他助
理去她媽施壓就可以拿到當票假造無效?
然後當票無效的原因居然是因為這張當票基本上就是假的?

在李新專頁中有一張照片提到,這張當票給高院質證,調查局驗過,毛邊都吻合
然後呢?
這是在公啥小,這是在刑事涉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部分被判決有罪的證物
解釋成這樣我還能說什麼。
但判決書上寫得很簡單客觀上嚴嘉慧於5月23日交付臺支3紙之行為亦與被告郭新政行使
「大展當鋪借款單」欠缺因果關係,不構成犯罪。
雖經系爭刑事案件判決有罪,惟偽造文書罪係為侵害社會法益之罪,所保護之被害客體為
社會公共信用之法益,並非個人之法益。
我覺得這裡可以好好思考一下
只是郭新政在面對蕓賞公司嚴嘉慧告訴時,抗辯居然用
“蕓賞公司無法提出本件珠寶、鑽石所有權證明文件,並非所有人,亦即非被害人,其告
訴不合法云云” 等理由作為抗辯
這種理由都被拿出來抗辯了唉
其實整理到最後真的蠻難過的,老實說我不喜歡國民黨
但堂堂一個議員,晚期過的也不是很順
過世之後還要被拿來這樣消費,心看了真的很痛
最後節錄結果吧
刑事部分被告郭新政、潘仲達部分:
  
被告郭新政僅因唯恐其對沈家民之債權獲償前喪失系爭鑽石珠寶占有而受有損失,即洽商
友人潘仲達製作內容不實之大展當舖當票以為憑據;
而被告潘仲達身為大展當舖負責人,係從事質當業務之人,明知其本於業務上作成之當票
等文書應內容詳實,不得有虛偽情事,竟應郭新政之要求即製作業務上內容不實之當票,
使被告郭新政得以在5 月23日大展當舖協調會中行使之
是被告郭新政、潘仲達前揭所為,均誠值非難,惟郭新政確已支付價金及借款予沈家民,
自典精品當舖回贖系爭鑽石珠寶,暨衡諸被告郭新政、潘仲達各自之犯罪情節、素行、
生活狀況、智識程度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第3 項所示之刑,
並均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民事部分 :
查被告郭新政、潘仲達於103年5月23日出示不實登載內容之當票,原告為取得上開鑽石珠
寶而同意給付71,470,000元並交付系爭臺支支票與被告郭新政
此觀諸證人羅淑蕾於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易字第1263號詐欺等案件證述:最早之前透
過電話溝通,被告郭新政均表示珠寶在銀行保險箱,當天到現場才發現是當舖,現場被告
郭新政之律師也在場,拿出協議書要求簽字
在當天之前原告並沒有跟被告郭新政達成協議,被告潘仲達現場有問是否要來結清或贖回
,之後簽立協議書,被告潘仲達就要拿珠寶出來,臺支支票是當天之前就開好,但是要付
給誰都還沒有確定
在當天場合是沒有選擇餘地的,不簽協議書就看不到珠寶,而且隔天珠寶就會屬於被告郭
新政,而且當舖有流當的問題,因為有當票,所以不贖就流當,如果不趕快拿回來,損失
會更大
因為珠寶價值高於7千多萬,臺支支票係其叫原告準備的,最後付出數額與其建議一致,
有當票就是當天不贖回不行,如果在別處還有協商空間,但是在當舖,如果不趕快拿回就
拿不回來了,所以當天看到當票,其就勸他們沒有選擇餘地就認了等語
又原告、被告郭新政、沈昊諺於103年5月23日簽立借款清償及珠寶返還協議書,內容約定
「乙方(即原告)同意於103年5月23日,以第三人清償方式,代丙方(即被告沈昊諺)
返還前項甲方(即被告郭新政)借貸款項66,470,000元,甲方則協同乙方支付結清
相關法規所規定之利息、費用,取回前開質押擔保之珠寶」 等語
故原告於103年5月23日確實因被告潘仲達、郭新政出示不實登載之當票而交付面額共
71,470,000元之系爭臺支支票,鑽石珠寶及訴外人洪淑玲所有鑽石,被告郭新政、潘仲達
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與原告前開損失間自有相當因果關係。
而證人洪淑玲於9月15日具結證述:
其以6,500,000元與被告沈昊諺就6.29克拉鑽石之事成立和解等語,故原告遂主張71,470,
000元扣除6,500,000元後之64,970,000元,為被告潘仲達、郭新政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
致其所受之損害,而被告潘仲達、郭新政係出於相互謀議後而行使不實登載內容之當票,
被告潘仲達、郭新政自當對原告負擔共同侵權行為之責。故原告以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
、後段、第2項及第185條等規定,主張被告潘仲達、郭新政共同行使不實登載內容之當票
,致原告受有64,970,000元之損害,請求被告潘仲達、郭新政連帶賠償,為有理由。
我不想去評論羅淑蕾的行為,蕓賞想拿回錢,蕓賞也應該拿回錢
羅淑蕾在之中扮演什麼樣的角色大家心裡都有自己的評價
但是今天一個在法律上不管是刑事民事都要負責的人
做一個誰摔死了李新的專頁
抱歉 我整理到最後真的很難過很想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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