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ianlai (小賴)》之銘言:
: ※ 引述《aragorn747 (亞拉岡)》之銘言:
: 你是不是沒有仔細看判決文
: 法院判定偽造文書主要有幾點
: 郭後來拿去當舖的典當的錢
: 根本沒金流~~~號稱是拿現金
: 檢察官找他去問完後
: 隔天馬上去玉山存了6000萬
: 號稱現金一直在家裡
: 我覺得這點才是法官認定沒有典當事實的關鍵
: 看起來郭也不是什麼無辜的人
: 至於影片中的疑點
: 委員為何那麼熱心我不知道
: 但扯到銀行少蓋章
: 事實上錢還是進戶頭了 不是嗎
: 事件看起來就是嚴急著要要回珠寶
: 付了7100多萬
: 比郭多付了500萬
: 事後愈想愈不對勁
: 憤而提告
: 其實郭如果不要多繞大展那一圈
: 事情可能就可以圓滿解決也不一定
被告郭新政之辯護人雖另以:郭新政於103年3月25日質 押當日及之後1、2日,即自大展
當舖處收受質借款項現 金6,647萬元,上述金流既屬實情,「大展當舖借款單 」即無偽
造文書可言云云置辯;惟依前述各項事證,本 難認郭新政確有於103年3月25日持本案鑽
石珠寶1批向 大展當舖質當之事實,況郭新政、潘仲達所辯雙方於「 3日內」係以「現金
」方式完成「高達6,647萬元」(潘 仲達交付647萬元、潘仲達向侯宗翰借得6,000萬元)
之 質當借款交付情形,不惟僅有郭新政、潘仲達及侯宗翰 之供述而無任何相對應之銀行
帳戶資金流動資料可資為 佐,且觀之前述無論係典精品當舖就沈家民數百萬元、 上千萬
元之質當借款,或郭新政向典精品當舖代償沈家 民質當款項共6,004萬2,260元、借款604
萬7,400元與沈 家民、支付164萬元與潘仲達,抑或潘仲達指示員工詹 森智所存158萬元
,均係透過銀行以轉帳匯款方式為之 以留下存取紀錄為憑,則何以前述「高達6,647萬元
」 之質借款項係以現金方式交付?參以郭新政「自稱」: 其於103年3月25日後1、2日取
得現金6,000萬元即置放 信義區家中以便其嗣後持向當舖回贖,及避免反覆提存 造成大
額申報與稅務機關查核困擾,直到同年6月18日 檢察官訊問後,始於翌日將6,000萬元現
金存入其玉山 銀行帳戶內等語,並提出103年6月19日玉山銀行存摺存 款憑條、照片、點
收運鈔過程錄影光碟為證據(詳偵10 389卷2第91至94頁),姑且不論郭新政在103年5月2
3日 大展當舖協調會後即不存在其前述需持款贖回情事,卻 不願將6,000萬元現金存入銀
行以獲取利息,或支付其 融資借款利息,遲至近1月後,在檢察官偵訊拒絕到場 勘驗後
,始大張旗鼓將6,000萬元現金存入玉山銀行之 動機及過程,均顯有可疑並與常情不符,
難以遽信,縱 使郭新政辯稱其經潘仲達、侯宗翰交付6,000萬元現金 為可採,亦無從證
明交付時間確係「103年3月25日後1 、2日」及郭新政確有於103年3月25日持本案鑽石珠
寶1 批至大展當舖質當之事實。故被告郭新政之辯護人前以 金流既屬實情,「大展當舖
借款單」即無偽造文書可言 之立論,即難認有據,委無足採。
我幫你整段貼出了,重點即使有金流但因偽造借據所以不足採信,而金流部分無據證明,
並不是沒有金流而是無法證明現金流。 所以關鍵點一直都在借據偽造所以後續幾乎不足
採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