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成醫拒公布「霸凌假單」 工會:晚間10點

作者: a00199bcd (落葉~小楓~*)   2018-10-02 22:54:15
罵檢察官是不是真的沒有任何法律常識基礎
你是不是沒念過法律阿,本篇不說學理,只說實務。
你知道犯罪動機=刑法57條
刑法57條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
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一、犯罪之動機、目的。
二、犯罪時所受之刺激。
三、犯罪之手段。
四、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
五、犯罪行為人之品行。
六、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
七、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
八、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
九、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十、犯罪後之態度。
而這些東西跟犯罪的構成要件不一樣
不需要嚴格證明法則,只需要自由證明就好
犯人與被害人平日之關係,雖為單純科刑應行審酌之情狀 (刑法第五十七
條第八款) ,非屬犯罪構成要件之事實,以經自由證明為已足,然所謂自
由證明,係指使用之證據,其證據能力或證據調查程序不受嚴格限制而已
,其關於此項科刑審酌之裁量事項之認定,仍應與卷存證據相符,始屬適
法。(71年台上字第5658號)
為什麼要去扣假單??
如果要證明他有被霸凌這件事,其實因為是自由證明法則
這件事只要,被告臉書,庭上自己說,基本上就可以當作他被霸凌=犯罪動機
因為不是犯罪事實,犯罪構成要件構築,這邊真的很寬鬆
如果這樣就夠了,去扣假單的用處在??
以上,謝謝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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