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媒體來源:
中時電子報
2.完整新聞標題:
逆轉! 吳火獅私生女認祖案 無法證明曾扶養她改判敗訴
3.完整新聞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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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光集團已故創辦人吳火獅的私生女陳子婷,提訴訟要求認祖歸宗案,高院更審改判決她
敗訴。(資料照片/王錦河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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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光集團已故創辦人吳火獅的私生女陳子婷(右)認祖案,陳子婷生母陳麗如。(資料照
片/王錦河攝)
新光集團已故創辦人吳火獅私生女陳子婷認祖歸宗案,陳子婷請求吳火獅的6名子女吳東
亮、吳東進等人,在生父死後代為認領,一、二審都判陳子婷勝訴,案經上訴三審發回,
台灣高等法院2日更一審逆轉改判陳子婷敗訴,理由是陳無法證明吳家曾扶養她、有給她
生活教育費。本件仍可上訴。
吳火獅1986年過世,享年67歲,生前育有4子2女,包括新光金控董事長吳東進、台新金控
董事長吳東亮等。陳子婷2004年間,首度提出「確認親子關係」訴訟,但因無法舉證,敗
訴確定。她提告主張,自己是母親陳麗如與高姓男子在婚姻關係期間所生,依法推定為高
的婚生女,但她與高無父女血緣關係,法院已判決確定,她是母親和吳火獅交往期間所生
。
陳子婷強調,吳東進等人在2006年12月間至2011年3月間透過中間人李峰遙,每3個月支付
30萬元給她做為生活教育費,後未再給付,因此提出本件訴訟請求認領,一、二審都勝訴
,吳家應認領。案經最高法院廢棄發回,高院更一審今宣判,逆轉改判陳子婷敗。
判決理由指出,陳子婷無法證明李峰遙匯款原因,及證明上訴人吳如英、吳東進等人指示
李峰遙交付生活教育費用事實;另李在對話錄音內容未表示代表上訴人,無法證明李峰遙
曾代吳如英給付陳子婷生活教育費用事實。陳母陳麗如雖證稱與吳火獅交往至生下陳子婷
,及吳火獅有交付生活費用,但也未提出相關事證佐實其說。
合議庭認為,陳子婷未受吳火獅撫育,並非吳火獅的非婚生子女,就算吳家人未配合陳子
婷進行血緣鑑定,也難認為妨礙陳子婷舉證,逕認陳子婷主張她是吳火獅非婚生子女可信
,至於陳子婷聲請採取吳火獅遺骨鑑定,並沒有必要。
(中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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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181002002879-26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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