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B卦點說明:(繁體中文 20 個字)
WOW COW 蘇上豪醫師精彩好文,與其高喊1124滅東廠或是說了幾個葉克膜感人小故事,不如
看看專業醫師怎麼說吧,嘆。。。
蘇上豪醫師提到論文爭議,童文薰律師亦有在節目上說過,依我國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四條
之規定器官移植只有屍體捐和經過腦死判定。。。
https://i.imgur.com/x2ecB2O.jpg
唯腦死判定十分複雜,所以有些醫師為了爭取時間維持器官保鮮度增加移植成功機率想出
了讓檢察官判定死亡的時間點
,這個方式必須說出發點是好,但是不只是不道德更為法律上所不允許,稍有不慎被用在不
好地方後果是不堪設想,人不可以欺騙死神的,驚。。。
與其選擇相信與不相信不如對於這個嚴肅的議題多些正反方的論述,且看蘇上豪醫師精彩
解析。。。
p.s 蘇上豪醫師辛苦惹發這些文臉書被柯粉鬧板,嘆。。。
FB連結:
https://goo.gl/cxaX1V
FB內容:
https://i.imgur.com/PQNFS1n.jpg
https://i.imgur.com/i3Bj7Gk.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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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i.imgur.com/07TEh4x.jpg
第七講 柯醫師2000年論文之爭議:
一位醫師想出取巧逾越法律的行為,只要「舉著救人的大旗」,說服檢察官之後就可
以不受約束去做嗎?
讀完這一章節,臉友們要了解
1. 柯醫師2000年在台大所做的無心跳器捐,基本上是「加工」摘取器官,為了就是保持
器官的新鮮度,這不僅違反當時的規定,2017年衛福部通過的準則也不准有相同的作為。
2. 爭議的另外兩個重點是1)家屬是否「知情同意」,自己的親人是心跳停止後被裝上葉
克膜取器官2)簽署同意摘取「無心跳器捐」的檢察官是否一開始就監督醫師依他們訂立的
規則,在心跳兩分鐘停止後才開始裝葉克膜取器官?
3. 柯醫師率領的團隊其實不只做了4例無心跳器捐,到2013年為止總共做了26例,不知道
到「人體研究法」立法之後做了幾例?抑或是都在這個立法之前所為?
4. 這26個病例其實都可以做屍捐,只是器官保存會不夠好
5. 我的質疑是:醫師是否可以在說服檢察官的情形下,做逾越法律的行為?
看完前面幾個有關器官移植的章節,不知道大家是否有些清楚的概念?因為
接下來我及即將談到兩個重頭戲,一是柯醫師2000年在醫學期刊中他所執行的無心跳器捐
到底引發了什麼爭議?
在沒有開始討論之前我必須先說明兩件事:
1. 台大的無心跳器捐並非只有2000年文章中那四位病患,在其2014年公布的裝置2000例
葉克膜的病例中,其實共有26例(如照片1)
2. 如果沒有用柯醫師的方法,這26人可以捐器官嗎?當然可以,這些人死後都可以用「
屍捐」的方法,達到家屬希望他們遺愛人間的意願。
於是,從之前的幾個講題再加上前一段的敘述,柯醫師論文裡的方法沒有什麼奇特之
處,說穿了就是利用取巧的「加工方法」保持器官的新鮮度,讓器官移植的成功率增加而
已。
這時臉友就必須考量到我之前有關器官捐贈的法律,這種加工可以嗎?當然是不可以
同意,器官摘取的法律本質是「不得不的手段」,並沒有賦予醫師以「提高移植成功率」
的理由,大開,方便之門,如果這樣可行,「死刑犯」的器捐就可以不用那麼血淋淋,直
接拖到開刀房槍斃,就可免去死刑犯在行刑後往器官摘取醫院,那驚心動魄的最後一程。
因此,柯醫師無心跳器捐的方式,基本上算是「取巧」「偷跑」。底下且讓我們看一
下他如何自訂「無心跳器捐」的加工方法(由於不具名台大醫師提供,如果有錯,麻煩指
正人拿出更新的版本,見標註的第一、二頁)。
病患是屬於瑪斯克垂克分類3的器捐者,通過不了腦死判定。
1. 於是他們在簽署器官捐贈後,開刀房中準備,移去所有維生器材及藥物,此時患者還
沒有死。論文中柯醫師先替患者打「Phentolamine」及肝素。打肝素的爭議不大(抗凝血
藥),但是打「Phentolamine」就有爭議,因為它是血管擴張劑,理論上是為了增加器官
灌流,讓器官摘取時,可以少一點缺血傷害。可是這會造成患者原來狀況很差的病人「血
壓下降」,譲心跳停止提早到來—注意一下,無心跳器捐是要讓病人自己心跳停止,注射
這個藥有「幫助死亡(Assisted dying)」的爭議。
2. 病患停止心跳後再開始啟動葉克膜 (照片2論文截圖之紅框處)。不過據某不願具名的
台大醫師,提供給我的台大無心跳器捐方法,移植小組雖是在心跳停止後兩分鐘就記錄心
電圖,才開始裝置管路,再啟動葉克膜,但「第一頁的第7-9項有紅色箭頭指示處,以及
照片3箭頭及劃線處」,卻是在病人心跳未停止前,移植小組已經切開傷口,耳將後面要
使用的氣球定位,明顯和論文有出入,希望我拿到的是修改前的版本,否則柯醫師的論文
有「造假」的爭議。
3. 葉克膜啟動後,會把留置在腹主動脈的氣球充氣,讓它阻止血流往心臟流去,這方式
除了保證捐出的腎臟可以有穩定的血流保持新鮮外,其實更重要是不希望心臟有外來血流
灌注後,重新跳動,但不見得不會。此時台大的無心跳器捐操作方法中,第二頁表明,記
録停止的心電圖後,立刻關閉心電圖監測器-所以即使病人心臟復跳,沒有人知道,算是
另一個「偷吃步」。
上述三種方法,其實都是當時,以及現在通過的準則所不允許的,柯醫師設計這種方
式,講白了即是為保持器官灌流,提高器官移植成功率的違法偷吃步。
我相信讀到這裡,臉友們有人會按耐不住,檢察官和家屬都沒有吱吱歪歪了,你質疑
它了什麼勁?咦,問得好!這才是我認為柯醫師面對大家質疑,口口聲聲說檢察官同意的
由來了。
於是我想知道:
1. 檢察官知道柯醫師的加工取器官的方法已逾越法律了嗎?
2. 檢察官有在開刀房監督柯醫師的方法,看到到心跳停止前,器官移植小組都沒有動病
人,直到死後兩分鐘,才開始切開傷口替患者裝上葉克膜?抑或是只有等到患者被開腸剖
肚,拿走器官之後,才在手術室外補簽所有同意摘取器官的文件呢?如果是後者,那就是
檢察官未盡到法律賦予的職責,給醫師方便行事的空間。
當然我也要問
1. 家屬真的知道親人是被裝上葉克膜摘取器官的嗎?
2. 家屬有被告知,即使不裝葉克膜也可以捐器官嗎?而且知道葉克膜是為了保持器官新
鮮想出的逾越法律行為嗎?
種種疑問其實比不上我最想知道的答案,不知道有沒有人可以告訴我:一位
醫師想出取巧逾越法律的行為,只要「舉著救人的大旗」,說服檢察官之後就可以不受約
束去做嗎?
照片3來源: https://disp.cc/b/982-8idH